某國企欠千萬工程款多次討要均敗訴,專業律師介入反敗為勝!

導讀:
某國企欠千萬工程款多次討要均敗訴,專業律師介入反敗為勝!
案情:
2008年3月,昆明建達通信公司(化名)和云南某國有企業就通信管道建設項目達成合作協議。協議約定由昆明建達通信公司組織設計、全額墊資施工建設某國有企業所轄片區聯建通信管道。
能促成這個項目,對于建達公司董事長婁某江(化名)來說實屬不易。盡管合同約定由建達通信先全額墊資,但是婁某江認為國有企業家大業大,是國民經濟的中流砥柱、不至于也不可能拖欠僅僅千萬的工程款。
2016年4月12日,建達公司將案涉二十個標段所有工程項目施工完畢,某國有企業應付原告工程款為1559萬多元。讓婁某江沒想到的是,某國企僅支付705萬元工程款后,對于剩余854萬元工程款一直不肯支付。
為討要這筆近千萬的工程款,在長達13年的時間里,建達公司和某國企先后進行了58次談判,打了五場官司。期間還多次被農民工上訪、堵門鬧事討要工資,與此同時,公司還拖欠著各種材料款被追債、幾度瀕臨破產,董事長婁某江本人也被這筆錢拖得身心疲憊,心力交瘁。
該國企拒絕付款的原因也成為建達公司后續打官司敗訴的主要因素,那就是當初雙方簽訂合同當中約定的一個條款。該條約定,建達公司施工完成后,需要以某國企名義與各通信商簽訂《地下通信管道出讓(買賣)合同》,并由建達公司負責向各通信商催收相應的管道出讓金,各通信商將款項支付到某國企的賬戶,某國企扣除管理費后剩余的工程款才支付給建達公司。
某國企認為,從合同約定的內容來看,建達公司除了墊資施工以外,還應協助某國企與各通信商簽署出讓合同,催款、收款。而建達公司并未全面履行工作,這筆款有待建達公司協助催收到某國企賬戶,再全額向建達通信支付,現階段不應支付。
某國企這樣的拒付款理由讓董事長婁某江委屈、氣憤難耐。因為,并非建達公司沒有去催款、收款,而是由于與各通信商簽署管道出讓合同的主體是某國企不是建達公司,建達公司無權在沒有某國企授權的情況下代理某國企以其名義與第三人簽署任何書面合同或向第三人催收款項。期間,某國企不僅拒不給付婁某江公章也拒不配合合同簽章。這使得建達公司根本不可能完成簽署出讓合同、催款、收款的義務。
敗訴:
合同中約定建達公司催款、收款的義務幾乎如一劍封喉,讓建達公司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某國企堅稱,建達公司沒有履行合同義務,就不能支付工程款。四處討要無門的情況下,2019年,婁某江決定胳膊杠下大腿把某國企告上法庭,然而代理律師以侵權為由起訴后卻遭到一審二審法院的駁回。
制勝關鍵:
從2007年開始施工此項目,建達公司13年施工卻拿不到工程款,這完全就是店大欺客,為了給公司討個說法,婁某江找到了云南誠者律師事務所葉明奇律師。葉律師經過對案件材料和合同的仔細研究,找到了破解這一不平等條款的有力武器即法理和法律依據。
于是,2020年5月22日,葉律師受建達公司委托將某國企以合同違約為由再次起訴到法院。
葉律師認為:
根據雙方合作協議約定,本案原告的主合同義務為按約施工;被告的主合同義務為依照確定的工程量,在按比例扣除管理費后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自2007年9月20日開始實際施工至今,已經長達十三年時間,耗費了大量金錢、時間、人力以及物力,現工程早已投入使用,早已履行完畢合同義務。
附隨義務,是指合同的標的、價款等主條款之外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不履行該義務對實現合同目的沒有決定性影響,具有從屬性,不能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或先履行抗辯。
雖然合作協議約定過原告協助被告與通信商簽署出讓合同,催收出讓款,但只是附隨義務,協助義務,不屬于原告的主給付義務,不影響被告支付工程款。被告以原告未協助其辦理簽署出讓合同、催收出讓款等附隨義務為由,拒絕履行自身主給付義務,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若將此條款認定為被告付款的前提,則屬于顯失公平,只要被告不愿意配合,原告的合法權益就永遠無法得到維護。
同時,在先前敗訴的楚雄市人民法院判決的案件中,各通信商已經明確認可,已通過出讓方式向被告獲取案涉工程通信公司使用權,故被告已經自行與通信商簽署了出讓合同,收取了出讓款項。且根據被告向原告出具的通信商付款部分憑證,能夠證實,截止2017年12月4日,被告至少已收取出讓款1170萬元,但至今僅向原告支付了705萬元。
另外,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并沒有約定未簽署出讓合同、未收到出讓金、某國企可以拒付工程款,因此本案的付款條件已經具備,某國企應向建達公司支付工程款。
原告已經根據合同約定及被告的要求履行完畢施工義務,且工程已經竣工驗收結算,付款條件已成就,被告應遵守誠實信用,履行按結算價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義務。無論是主合同義務還是附隨義務,均是被告違約在先,被告應自行承擔不利后果,無權以此抗辯為由,拒絕支付工程款。
終審勝訴:
2020年,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采納了葉律師的代理觀點,判決,某國企應一次性全額支付建達公司工程款及利息。
后某國企不服向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21年5月25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結語:
經過多年的艱辛討債和打官司維權,原本以為如果能拿回100來萬工程款都算幸運的婁某江,沒想到竟然能等到這份來之不易的判決。案件一審期間,葉律師為其申請了財產保全、楚雄法院凍結某國企資金,使得婁某江切身感受到專業負責的律師服務決定著案件的成敗,同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盡管是某國有企業也必須要遵法守法!
葉明奇
云南省誠者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云南省公安廳信訪處特聘律師、云南省涉法涉訴信訪法律服務中心專家人才庫律師、榮獲“名人百科”中國影響力人物數據庫“行業影響力人物”榮譽
發布百科律師介紹:葉明奇律師,執行主任,云南省公安廳信訪處特聘律師,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在刑事辯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股權糾紛、經濟合同糾紛、交通事故糾紛、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等法律服務方面特有專長。辦理過大量的刑事案件、民商事案件的處理,依法維護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合法權益,獲得當事人的高度評價及良好的社會影響!社會職務:云南誠者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云南省涉法涉訴信訪法律服務中心專家人才庫律師;云南省公安廳信訪處特聘律師;社會榮譽:榮獲中華名人庫“行業影響力人物”榮譽稱號;榮獲名人百科“行業影響力人物”榮譽;榮獲昆明市司法局宣講競賽二等獎;榮獲昆明市五華區司法局宣講競賽三等獎;榮獲法幫網“精英律師”榮譽稱號;榮獲找法網“優秀律師”;榮獲昆明市交通事故專業站“首席律師”;榮獲找法網“最具影響力律師”;榮獲找法網“律政先鋒獎”。同時榮獲財報網、在東方網、中華在線網“云南省昆明市資深律師”認證;決策中國網“當代優秀律師”認證,中國新聞聯播網“新時代楷模”認證,中國新聞采編網“昆明市資深律師”認證,咨詢中國網“中國律師”認證等榮譽。財報網:http://www.reportf.com/v-1-855578.aspx決策中國網:http://www.juecezhongguo.com/nd.jsp?id=3665#_np=2_325中國新聞聯播網:http://www.fjznews.com/html/news/668dc84988df4accef68d56b.html中國新聞采編網:https://m.sohu.com/a/480221841_120007037/?pvid=000115_3w_a咨詢中國網:http://www.zhgnews.com/news/2155.html經典案例:昆明市“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第一案,馬某涉嫌故意殺人案辯護人;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張某涉嫌故意殺人罪二審辯護人(一審死刑立即執行,二審改判死緩);云南省首例收回出租車經營權行政訴訟案代理人;云南“榮宇集團”商事仲裁撤銷案件代理人;云南省師宗縣朱某涉嫌破壞生產經營罪案辯護人(無罪辯護成功)。執業理念:律者,秉承正義,維護權利,定紛止爭!...詳情>>擅長領域:合同糾紛工程建筑債權債務損害賠償交通事故人身損害刑事辯護投資并購股份轉讓法律顧問常年顧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