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糾紛訴訟需要準備哪些證據?工程債務糾紛起訴流程?

導讀:
工程糾紛訴訟需要準備哪些證據?工程債務糾紛起訴流程?
工程債務相對來說,數額比較大,不能通過協商的話,只能走法律途徑解決了,但凡是起訴的,都是需要一定的流程,且要保留相關證據,法院才會受理和支持。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關于工程債務糾紛起訴流程?云南鼎易律師事務所包崇錦律師解析。
工程債務糾紛起訴流程
1、提交訴狀申請立案
債權人可以寫一份起訴狀然后遞交到法院立案廳進行立案。
2、法院發出受理通知
在法院立案之后,人民法院會對債權人發出受理通知。
3、法院組織雙方交換證據、被告遞交答辯狀
債權人和債務人交換雙方的證據,債務人就債權人的訴求作出應答。
4、開庭審理、質證、辯論
上述程序進行完之后,雙方只需等待開庭,然后參與審判即可。
5、宣布判決結果
有可能是當庭宣判,也可能是擇日宣判。
6、判決生效,執行
起訴前進行財產保全,有利于維護權益,有利于執行。
包崇錦律師補充:
工程糾紛訴訟需要準備哪些證據
1、招標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各種簽約(備忘錄、修正案等),業主認可的工程實施計劃,各種工程圖紙(包括圖紙修改指令),技術規范等;承包商的報價文件,包括各種工程預算和其他作為報價依據的資料,如環境調查資料、標前會議和澄清會議資料等。
2、來往信件(書信、電子郵件等)。如業主的變更指令,各種認可信、通知,對承包商問題的答復信等。這里注意,商討性的和意向性的信件通常不能作為變更指令或合同變更文件。
在合同實施過程中,承包商對業主和工程師的口頭指令、傳真件、電子郵件等和對工程問題的處理意見要及時索取書面證據。來信的信封也要封存,信封上的郵戳記載著發信和收信的準確日期,起證明作用。
3、各種會議紀要。在標前會議和決標前的澄清會議上,業主對承包商問題的書面答復,或雙方簽署的會談紀要;在合同實施過程中,業主、工程師和各承包商定期會商,研究實際情況,作出決議或決定。它們可作為合同的補充。但會談紀要須經各方簽署才有法律效力。
4、施工進度計劃和實際施工進度記錄。包括總進度計劃,開工后業主的工程師批準的詳細的進度計劃、每月進度修改計劃、實際施工進度記錄、月進度報表等。這不僅是工程的施工順序、各工序的持續時間,還包括勞動力、管理人員、施工機械設備、現場設施的安排計劃和實際情況,材料的采購定貨、運輸、使用計劃和實際情況等。
5、施工現場的工程文件,如施工記錄、施工備忘錄、施工日報、工長和檢查員的工作日記、監理工程師填寫的施工記錄和各種簽證等。它們應能全面反映工程施工中的各種情況,如勞動力數量與分布、設備數量與使用情況、進度、質量、特殊情況及處理。各種工程統計資料,如周報、旬報、月報。這些報表通常包括本期中以及至本期末的工程實際和計劃進度對比、實際和計劃成本對比和質量分析報告、合同履行情況評價等。
6、工程照片。如表示工程進度的照片、隱蔽工程覆蓋前的照片、業主責任造成返工和工程損壞的照片等。
7、氣象報告。如果遇到惡劣的天氣,應作記錄,并請工程師簽證。
8、工程中各種檢查驗收報告和各種技術鑒定報告。工程水文地質勘探報告、土質分析報告、文物和化石的發現記錄、地質承載力試驗報告、隱蔽工程驗收報告、材料試驗報告、材料設備開箱驗收報告、工程驗收報告等,它們能證明工程質量。
9、工地的交接記錄(應注明交接日期,場地平整情況,水、電、路情況等),圖紙和各種資料交接記錄。工程中送停電、送停水、道路開通和封閉的記錄和證明,它應有工程師簽證。
合同雙方在工程過程中各種文件和資料的交接都應有一定的手續,要有專門的記錄,防止在交接中出現漏洞和說不清楚的情況。
10、建筑材料和設備的采購、訂貨、運輸、進場,使用方面的記錄、憑證和報表等。
11、市場行情資料,包括市場價格、官方的物價指數、工資指數、中央銀行的外匯比率等公布材料。
12、各種會計核算資料。包括:工資單、工資報表、工程款帳單,各種收付款原始憑證,總分類帳、管理費用報表,工程成本報表等。
13、符合國家法律要求的其它證據材料和規范性政策文件。
包崇錦律師普法:
債權債務中的相關規定
1、根據法律規定,法院審查借貸案件的起訴時,應當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對于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
2、民間借貸的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法院是缺席判決還是中止訴訟取決于是否“借貸關系明確”。對于“借貸關系明確”的,法院將缺席判決;對于借貸關系不明確,事實難以查清的,將中止訴訟。因此,出借人要保留有借款合同、借貸憑證等“借貸關系明確”的證據材料,否則一旦借款人失蹤,案件將無限期“中止訴訟”。
3、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借貸糾紛案件,法院受理后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對于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后可缺席判決;對于借貸關系無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訴訟。
此外,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的借貸糾紛案件,對于借貸關系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對于事實難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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