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故意殺人怎么判

導讀:
保護、教育、管束&rdquo,教育、感化、挽救&rdquo,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在我國法律中,未滿18周歲的人被定義為未成年人。針對未成年人故意殺人的案件,法院會考慮被告人的年齡、心智發展程度和犯罪情節等多個因素。《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未成年人惡性犯罪如何量刑
未成年人嚴重犯罪最高可判無期徒刑
今年3月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2023年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情況以及檢察機關協同各方加強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成效。在發布會上,最高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宮鳴介紹說,從全國總體情況看,未成年人犯罪仍呈上升趨勢。宮鳴表示,針對這些新的趨勢和特點,檢察機關積極貫徹“教育、感化、挽救”方針,一體落實“保護、教育、管束”理念,根據未成年人的犯罪性質、主觀惡性、危害后果不同,采取相應的懲戒教育措施。對于實施嚴重犯罪、性質惡劣、不思悔改的未成年人,依法懲治、該嚴則嚴,批準逮捕2.7萬人、提起公訴3.9萬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彭新林表示,在這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三名嫌疑人的準確年齡尚無法確定,即使三個嫌疑人未滿14周歲,最高檢應該也會核準追究刑責。因為,根據現有信息,這三個嫌疑人涉嫌毀尸、埋尸,犯罪手段極其殘忍,作案心思之縝密與實際年齡有強烈反差,而且可能涉嫌長期校園欺凌,性質惡劣,造成了極壞的社會影響。
“追究刑責不等于就要判死刑,因為我國刑法有明確規定,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且追究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時,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彭新林說,從目前來看,三名嫌疑人最重也只會被判無期徒刑。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故意殺人如何量刑?
2021年3月1日之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正式實施,其中第一條就增加了“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1、【無期徒刑】
安徽省池州市(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公布的(2013)池刑初字第00002號劉夢成故意殺人案:本院認為:被告人劉夢成在實施盜竊過程中,因被被害人發現,竟采取捂嘴、持刀朝被害人胸腹部、背部連捅幾十刀等手段,致被害人當場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劉夢成的犯罪手段殘忍,后果嚴重,應當依法予以懲處。被告人劉夢成犯罪時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應當從輕處罰,不適用死刑。……判決如下:被告人劉夢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無期徒刑】
山東東營14歲少年胡某捅死同學被判無期徒刑案:2013年12月1日,正是學校的早操時間,學校公寓一樓大廳,胡某持刀悄悄跟在宗某身后,趁其不備迅速上前摟住宗某脖子用力捅傷又橫著劃了一下,在宗某倒地前胡某還向被害人胸部、腹部等要害部位連捅10多刀。倒在血泊中的宗某后因搶救無效身亡。一審法院判處胡某有期徒刑17年,胡某以量刑過重提出上訴。山東東營市檢察院提出抗訴,“短短5個月在校園內殺人傷人,作案手段殘忍,主觀上利用未成年人保護當做護身符。”二審法院采納了全部抗訴意見,將胡某改判為無期徒刑。
3、【有期徒刑十五年】
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布的(2016)瓊96刑初18號任金龍故意殺人案:本院認為,被告人任金龍因入戶盜竊被發現后,持刀故意殺人,致一人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任金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任金龍作案時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任金龍采取持刀捅刺、抹脖子等手段致被害人韋灃珈死亡,犯罪情節惡劣、手段殘忍、主觀惡性大,后果嚴重,本院應依法予以懲處,鑒于被告人任金龍犯罪時不滿十六周歲、有坦白情節,且其家屬兩次積極賠償原告人經濟損失,有悔罪表現,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判決如下:被告人任金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4、【有期徒刑十年】
廣東省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的(2020)粵15刑初71號李某故意傷害致死案:本院認為,被告人李義豪無視國家法律,伙同同案人故意毆打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義豪犯罪時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依法應當從輕處罰;……判決如下:被告人李義豪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5、【有期徒刑八年】
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公布的(2016)蘇0312刑再2號彭廣杰故意傷害致死案:本院認為:……結合本案,原審被告人彭廣杰犯罪時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原審審理期間原審被告人賠償了被害人親屬部分損失,原審審理后又按調解協議完全履行了賠償義務,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再審期間查明的事實,造成被害人高某死亡的另一原因是醫方的醫療行為,且其原因力大小與外傷為同等因素,在對行為人量刑時亦應當予以考慮。……判決如下:一、撤銷本院(2013)銅少刑初字第20號刑事判決;二、原審被告人彭廣杰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未成年人故意殺人的案件處理是一個復雜的過程,涉及多方面的考量。作為律師,在處理此類案件時,不僅要嚴格遵守法律規定,還要全面評估被告人的個人情況,力爭為其爭取到合理的判決。同時,社會各界也應該給予未成年犯罪者更多的關懷和幫助,共同推動他們的健康成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