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寫進離婚協議的欠條

導讀:
法條鏈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二條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以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案例分析:離婚時未載入離婚協議書中的賠償協議的效力2013年12月份,高某因有婚外情堅持要與妻子王某離婚,經雙方協商高某自愿支付王某15萬元,用于支付夫妻共同財產中王某所應得部分和精神補償及一次性生活幫助金,因當時高某沒有現金于是打下欠條,稱&ldquo。
在離婚的波瀾中,有些東西是顯而易見的:共同財產的分割、子女撫養權的歸屬、甚至是寵物的去向。然而,在這所有的明線之下,往往隱藏著一些未被提及,卻又至關重要的細節——那些沒有寫進離婚協議的欠條。
這些欠條可能是夫妻間日常交往中的小額借貸,或許是一方對外債務而另一方作為擔保人的情況。它們不同于正式的財產分割,往往因為私密性或疏忽而未能進入法律文件的視野。但忽視它們的后果可能是嚴重的。
離婚時夫妻間寫的欠條有法律效應?
1、離婚時夫妻間寫的欠條是有效的。一般來說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夫妻雙方,基于平等自愿的情形下簽訂的,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協議和約定是有效的,對雙方有約束力。
2、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夫妻之間借款并簽下借條,離婚后借條還有效嗎?
“婚內借條”也不一定有效!具體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夫妻之間因為開玩笑或哄對方開心而出具借條,因為并未實際發生借款事實,借條并不發生法律效力。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二、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用于借款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若離婚時雙方未對該借款進行處理,離婚后該借條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二條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以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案例分析:
離婚時未載入離婚協議書中的賠償協議的效力
2013年12月份,高某因有婚外情堅持要與妻子王某離婚,經雙方協商高某自愿支付王某15萬元,用于支付夫妻共同財產中王某所應得部分和精神補償及一次性生活幫助金,因當時高某沒有現金于是打下欠條,稱“什么時候有了什么時候給”。雙方協議離婚后,高某以離婚協議書中未記載該筆賠償為由拒絕履行支付義務,后王某將高某告上法庭。
沒有記載在離婚協議書中的賠償協議是否有效?
首先我們需要明確地就是欠條就是一紙欠款協議,本案中打欠條的事由有關離婚,但是這不能改變欠條的合同本質,因此只要欠條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就應當有效,是否記錄在離婚協議書中是雙方自愿選擇的結果,且是否記錄在離婚協議書中不影響欠條的有效性,因此,高某拒絕支付賠償的理由不成立。
關于雙方約定的“什么時候有什么時候給”的履行期限不明確,因根據《合同法》第206條的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王某可以隨時主張債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因感情破裂被告有外遇而協商離婚,被告同意支付原告現金15萬元作為補償,并為原告寫下欠條,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原被告之間已確立了明確的債權債務關系,被告在欠條上注明的“什么時候有了什么時候給”系履行期限約定不明確,原告可隨時要求被告履行,故原告起訴要求被告還款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在離婚過程中,雙方都應該進行全面的財務披露,包括任何形式的債務和擔保情況。這不僅有助于確保公平的財產分割,也有助于避免未來的糾紛。此外,考慮聘請專業的律師來協助處理這些問題,他們的專業意見和經驗可以在這個過程中發揮關鍵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