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男方給女方出具的欠條,是借款還是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

導讀:
對此,乙男認可于離婚后陸續給付甲女514,400元,但不認可欠款情況。一審法院裁判一審法院認為,根據現有證據以及雙方庭審陳述,可以認定,乙男在雙方離婚后向甲女出具的欠條系基于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尚未處理的財產分割問題以及離婚后繼續共同生活期間新產生的財產分割問題達成的協議,故案涉欠條應屬于離婚后雙方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那么離婚后男方給女方出具的欠條,是借款還是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此,乙男認可于離婚后陸續給付甲女514,400元,但不認可欠款情況。一審法院裁判一審法院認為,根據現有證據以及雙方庭審陳述,可以認定,乙男在雙方離婚后向甲女出具的欠條系基于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尚未處理的財產分割問題以及離婚后繼續共同生活期間新產生的財產分割問題達成的協議,故案涉欠條應屬于離婚后雙方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關于離婚后男方給女方出具的欠條,是借款還是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后男方給女方出具的欠條,是借款還是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
案號
(2021)滬02民終530號(案例來源于裁判文書網,均為化名)
一審訴訟請求
甲女向一審法院起訴:1.請求判決乙男向甲女支付已到期欠款385,600元(截至2019年底,未主張2020年到期欠款300,000元);2.請求判決乙男向甲女支付以尚欠本金385,6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計算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
一審認定事實
一、甲女、乙男原系夫妻,于2015年10月20日在民政部門協議離婚并簽署《自愿離婚協議書》,雙方達成以下協議:第一條、雙方生育一子,2009年11月7日生,離婚后由女方撫養,孩子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均由女方承擔,直到獨立為止;第二條、房屋產權證上有甲女、乙男、兒子的名字,離婚后歸女方甲女和兒子所有,該房貸款由女方承擔,家中存款及車輛一部奔馳,牌照滬C0XXXX歸女方所有,車貸也歸女方所有,除此外雙方無其他異議。
一審審理中,甲女、乙男雙方均認可,雙方系于2008年9月登記結婚;離婚后雙方仍然繼續共同生活了一年多。
二、2017年9月1日,乙男簽署欠條一份,其上載明,男方乙男女方甲女于2015年10月20日協議離婚。經雙方協商一致商定男方乙男向甲女支付欠款人民幣壹佰貳拾萬元整。此筆欠款共分4年付清即2017年至2020年底。每年還款30萬元整。從協商通過至今甲方乙男現總共歸還126,400人民幣壹拾貳萬陸仟肆佰元整,尚有人民幣壹佰零柒萬叁仟陸佰元整1,073,600未歸還。
三、乙男曾于2016年2月15日向甲女轉賬205,000元。甲女曾于2016年3月1日為乙男轉賬支付購房首付款430,440元。
一審審理中,甲女自認,2017年9月1日乙男簽署欠條前,乙男已經歸還甲女126,400元,簽訂欠條后乙男又歸還了183,000元;此外,甲女認可乙男曾于2016年2月15日向甲女轉賬205,000元,該筆轉賬因間隔久遠,沒有在欠條中予以扣除,但應予扣除;由此,根據欠條中的約定內容,現已到期的欠款900,000元中,乙男尚余385,600元未歸還甲女。
對此,乙男認可于離婚后陸續給付甲女514,400元,但不認可欠款情況。
四、甲女曾于2010年12月將其與父母在2008年6月購買的房屋出售,該房屋產權于2011年2月17日變更登記至買受人名下。2011年3月3日,甲女農業銀行賬戶現支500,00元。
一審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現有證據以及雙方庭審陳述,可以認定,乙男在雙方離婚后向甲女出具的欠條系基于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尚未處理的財產分割問題以及離婚后繼續共同生活期間新產生的財產分割問題達成的協議,故案涉欠條應屬于離婚后雙方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
乙男以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已經分割完畢且本案基礎法律關系為民間借貸關系的相關抗辯意見缺乏依據,不予采信。
一審庭審中,雖然甲女提交的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與案涉欠條所載明的欠款在金額上一一對應,但考慮到所涉財產相關事實陸續發生于甲女、乙男雙方共同生活期間,時間跨度相當長,且乙男并未舉證證明案涉欠條違背其本人真實意思,故對于案涉欠條的法律效力,予以確認。由此,根據案涉欠條中約定的乙男給付義務并扣除乙男離婚后的已付款514,400元,現甲女要求乙男給付385,600元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乙男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甲女385,600元。
上訴人主張
乙男上訴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對本案雙方基礎法律關系認定錯誤,雙方離婚時已就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完畢,不存在任何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甲女在一審庭審中也明確了120萬元欠款的實際組成包括60萬元其婚前財產借給乙男開公司和2013年提供給乙男的公司增資的款項,最后還包括2016年離婚后甲女提供給乙男的45萬元借款,因此,本案的基礎法律關系系借貸;甲女從未向法庭提交所謂的開公司出資60萬元及增資15萬元的銀行流水,涉及的公司其實就是甲女作為股東的公司,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甲女的股權也早已轉讓給案外人,雙方離婚時并不存在任何需要分割的股權,況且公司早已陸續向甲女賬戶支付巨額的300多萬元款項,對甲女的出資進行了歸還;45萬元左右發生在雙方離婚后,當時甲女為乙男轉賬支付購房首付款,但是在離婚后一年多同居期間,乙男也向甲女支付了514,400元,用于歸還甲女的房貸、車貸以及歸還甲女代付的房屋首付款。
被上訴人辯稱
甲女辯稱,本案所涉欠款的產生基于雙方婚姻期間尚未處理的財產分割以及離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新產生的財產分割;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甲女出資給乙男開公司,雖然甲女擔任股東,但是從未參與公司管理,對公司操作也不清楚,從未收到公司的錢款,都是乙男進行的操作;離婚后雙方仍然共同生活了一年多,甲女為乙男支付購房首付款43萬元;本案雙方基于婚姻直至離婚后仍然共同生活,時間長達九年之久,夫妻財產產生了大量的、難以厘清的混同,雙方只是基于這期間所有財產的估算約定由乙男向甲女補償120萬元,該意思表示真實,并未違反法律規定,因此欠條具有法律效力。
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裁判
本院認為,乙男與甲女簽訂本案所涉的《欠條》時,均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協議內容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該協議應屬有效的雙方民事行為,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乙男抗辯稱,其系在醉酒情況下簽署該協議,缺乏證據予以佐證,本院難以采信。
乙男還認為上述協議并非雙方因離婚所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無論該觀點是否成立,均不妨礙該協議依法應為有效。更何況,雖然乙男與甲女在離婚登記時確實簽署了一份《自愿離婚協議》,但該協議顯然并未就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外投資公司的出資額作任何約定。因此,乙男辯稱雙方離婚時已將所有共同財產分割完畢的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基于此點事實,加之在某公司成立時甲女確有出售婚前房屋以及甲女、乙男各自自稱的從業情況等事實,雙方在離婚后就未分割完畢之相關財產補償簽訂涉案之欠條由乙男向甲女進行補償,具有高度蓋然性。
至于欠條所涉款項中有45萬元系甲女代乙男支付的購房首付款,該事實發生時雙方婚姻關系確已解除,該部分資金并不屬于離婚后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但簽署涉案欠條時該事實確已發生,以書面形式確認由乙男應向甲女進行歸還,具有可能性,甲女據此要求返還,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乙男辯稱其已代甲女歸還車貸、房貸并已于購房前轉賬給甲女205,000元購房款,故45萬元的借貸關系不存在。但乙男所稱的上述資金均發生在甲女代付首付購房款之前,雙方又處于共同生活期間,缺乏明確約定,本院難以采信。
綜上所述,乙男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麗姐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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