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請求包括哪些(訴訟請求包括哪些內容)

導讀:
一、訴訟請求的構成要件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著眼于民事行為因符合法律構成要素,而在法律上視為一種客觀存在,2,《 民事訴訟法 》規定: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2)被告個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訴訟請求包括哪些
法律主觀:
訴訟請求的意思是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根據訴訟標的向法院提出的具體的權益請求,是可以追加或變更的。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屬于起訴時應當滿足的條件之一。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提起行政訴訟應當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其中具體的訴訟請求包括
法律分析: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請求判決撤銷或者變更行政行為、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違法、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等具體情形。上述所稱行政行為,一般僅指一個行政機關作出的一個行政行為,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作出的一個行政行為,而不包括同一行政機關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的兩個以上行政行為。法律規定,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訴訟請求的構成要件的內容是怎么樣的?
一、訴訟請求的構成要件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著眼于民事行為因符合法律構成要素,而在法律上視為一種客觀存在。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一般要件和特別要件。一般要件是所有法律行為成立都必須具備的要件。民事法律行為必須具備一定的實質要件,才能使相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成立。 該要件即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對意思表示的要求下:
(一)該意思表示中必須含有設立、變更或者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意圖,即必須有效果意思;
(二)行為人的內在意思必須通過一定方式表達出來,并足以為外界所識別。 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特別要件是指法律對某些法律行為的特別要求,不是所有的法律行為皆有的要件。主要有:
(一)在有因行為,原因欠缺法律行為不成立,原因就成了特別要件;
(二)在實踐性民事法律行為,物之交付就是特殊要件,民事法律行為在交付完成前不成立。 民事法律行為成立,表意人必須受意思表示的約束,不得擅自變更和撤回。法律行為成立的效力就是意思表示的成立效力。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須以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為前提和基礎。已成立的民事行為,不一定發生法律效力。
1, 民事 起訴狀 包括:
(1)原告個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2)被告個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3)訴訟請求,當事人通過訴訟要達到的目的;
(4)事實與理由,對案件經過簡要描述,以及對達到訴訟請求理由的陳述;
(5) 證據 、 證人 ,對當事人訴訟請求相關事實證明材料、人員;
2,《 民事訴訟法 》規定: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