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以甩項為由拒不結算工程款

導讀:
警惕以甩項為由拒不結算工程款
我國《合同法》第279條以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6條確立了工程驗收業主負責制,隨著這一制度的確立和應用,出現了一些新現象,如業主故意拖延驗收或以工程質量不合標準,甚至以甩項工程為由拒不結算工程款。最近,筆者就接觸了一宗這樣的糾紛案,案情大致情況:發包方在收到承包方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組織驗收時,發現承包方尚留一些零星工程未完工,雙方通過協商就未完工程辦理了簽證。由于該工程已可以交付使用,發包方也急于將樓盤早日推向市場,即同意驗收。經驗收,建設工程已達到合同要求,發包方同意接收并交付業主使用。但當承包方向發包方提交竣工結算報告及資料后,發包方卻不同意辦理結算,理由是:工程尚未全部完工,結算必須在全部工程驗收合格后辦理。經查:雙方所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所選用文本是國家建設部、工商總局頒發的示范文本。承包人按合同規定要求發包方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資料后28天內支付相應工程款,而發包方以尚有未完工的甩項工程拒不辦理結算,雙方因此發生糾紛。
上述案件所涉及的問題:竣工驗收時有甩項工程的,承包方是否有權就已交付工程享有主張工程款的權利發包方能否以有甩項工程為由拒付相應工程款
筆者認為承包方不辦理結算、拒付工程款的做法不符合《合同法》第279條規定的立法本意。合同法第279條規定: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受該建設工程。上述案件從承包方提交竣工報告,到發包方驗收合格并交付業主使用,足以證明發包方已認可承包方履約行為,并接受了履約結果,發包方應當依照規定支付相應的款項。這既有合同規定作依據,又符合《合同法》第279條的立法本意。當然,如果承包方認為未完工程影響到建設工程的使用功能,不能驗收和交付使用,就應以建設工程達不到合同要求,不予驗收,并有權依照施工合同追究承包人的責任,但不能以有甩項工程為由拒付相應工程款。
為了防止發包方在接受甚至使用主體工程以后,又以甩項為由,拖延支付或抵賴工程款惡意行為的發生。筆者認為,雙方必須簽訂甩項竣工協議,以明確各方責任。
為了簽訂好協議,必須弄清楚何謂甩項工程。所謂甩項工程,是指在特殊情況下,承包方交付的工程項目雖與原施工合同規定有出入,但發包方同意作竣工驗收,這些與原施工合同規定有出入部分工程,即甩項工程。正如上述案例中,發包方為了早日將樓盤交付,推向市場,對一些雖與原施工合同規定有不一致的未完工程,在不影響建設工程交付使用功能情況下同意進行竣工驗收,這些與原施工合同規定有出入的尚留工程,即甩項工程。
在上述案件中,由于雙方對這些甩項工程未簽訂任何書面協議,未能就甩項工程交付工期、驗收標準及程序以及形成甩項工程的原因、過錯責任等簽訂書面協議,才使得發包方鉆法律空子,故意拖延工程款,承包方也因此陷入被動。因此要特別提醒建筑施工企業:遇有甩項工程時,務必及時簽訂甩項竣工協議,在協議中明確各方責任,只有這樣,才能在一旦涉訴時立于主動地位,更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