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承包的活自己受傷誰的責任 ,自己承包的活受傷了對方賠償嗎

導讀:
如果在合同中有關于安全保障、風險責任的明確約定,并且承包人在工作過程中已經履行了合同中的安全規定,那么當意外發生時,責任可能會由委托人承擔,而自己承包工作的情況下,往往不存在雇傭關系,因此責任的歸屬就需要從不同的維度進行考量,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自己承包工作中發生的意外傷害責任歸屬并沒有明確的規定,例如,如果個人承包的工程涉及到雇傭其他人來完成某些工作,那么責任可能會涉及到雇主和被雇傭者之間的法律關系。
自己承包的活自己受傷誰的責任
法律分析:用工單位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 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七項 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承包人自己受傷誰負責
承包人自己受傷的負責人,視以下情況決定:
(1)如果定作人沒有過錯,則不承擔賠償責任;
(2)若定作人對承攬人的行為有過錯誤指示等,那么對于承攬人的行為后果,定作人也需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承包是指企業與承包者間訂立承包經營合同,將企業的經營管理權全部或部分在一定期限內交給承包者,由承包者對企業進行經營管理,并承擔經營風險及獲取企業收益的行為。
承包人的義務如下:
1、按照施工合同和設計文件嚴格施工;
2、接受發包人的必要監督;
3、按期完成和交付合格工程;
4、保修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作業進度、質量進行檢查。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承攬人自己受傷誰承擔責任
承攬人受傷一般是由承攬人自己對其損害承擔責任,定作人只有在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具有過失時,才會承擔與其過失相應的賠償責任,其他情形下的,如果發生了承攬人受傷,定作人對其損害都不需要承擔責任。
人體損傷賠償標準是:
1、按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
2、醫療費、護理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
3、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4、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人身損害賠償包括這些費用:
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收款憑證進行確定;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3、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4、護理費以及住宿費等。
綜上所述,承攬人受傷一般是由承攬人自己對其損害承擔責任,定作人只有在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具有過失時,才會承擔與其過失相應的賠償責任,其他情形下的,如果發生了承攬人受傷,定作人對其損害都不需要承擔責任。
包工頭工作時受傷,能找發包方賠償嗎?
建筑工程領域司法實踐中,具有某一資質的工程公司或者建筑公司承包項目后,經常會將工程發包或分包給包工頭完成,包工頭在工作過程中受傷,雖然該情形難以認定工傷,但并不代表發包公司可以完全不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承攬關系相關法律規定,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這就要結合定作人(發包方)有無盡到全面審慎審查承攬人(包工頭、實際施工人)是否具備相應的施工資格證書及安全生產條件、對施工環境、安全事項有無盡到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進行判斷。如果定作人(發包方)無法舉證其已盡到前述義務,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至于定作人(發包方)承擔責任的具體比例,通常由法院自由裁量,法院一般會根據發包方和包工頭(實際施工方)之間的過錯確定,通常來說發包方責任要輕于包工頭(實際施工人)責任。
反言之,這樣的法律裁判原則也給發包方敲響了警鐘:雖然發包給包工頭個人能夠節省經濟成本,但法律風險還是比較大的,當然,實踐中也是有辦法規避這一風險的。因此,建議從事建筑工程方面的企業們,盡量在發包前先咨詢下專業律師,以便進行法律風險規避。
當自己承包的工作中發生意外傷害時,究竟應該由誰來承擔法律責任呢?
自己承包的工作中發生意外傷害,并不等同于雇傭關系下的勞工傷害。在雇傭關系下,雇主對雇員的安全和健康負有特定的法律責任。而自己承包工作的情況下,往往不存在雇傭關系,因此責任的歸屬就需要從不同的維度進行考量。
1、從合同的角度來看。自己承包工作通常是通過合同約定來實現的。在簽訂合同時,雙方應該明確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并對風險進行充分的評估和預防。如果在合同中有關于安全保障、風險責任的明確約定,并且承包人在工作過程中已經履行了合同中的安全規定,那么當意外發生時,責任可能會由委托人承擔。然而,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或者承包人未履行安全規定,責任則有可能由承包人自己承擔。
2、自己承包工作的性質與風險。不同的工作類型和行業有著不同的風險程度和安全要求。如果是一些風險較高的工作,例如建筑工程、高空作業等,承包人需要對自身的安全負有更多的責任和義務。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如果承包人未能履行相應的安全措施,導致自己受傷,責任也可能會由承包人自己承擔。
3、相關的法律規定和司法判例。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自己承包工作中發生的意外傷害責任歸屬并沒有明確的規定。每個具體案件都會根據事實、法律和司法實踐進行綜合評估和判斷。因此,在具體案件中,法院往往會結合上述因素來進行判決,并根據公正、合理的原則來確定責任的歸屬。
自己承包的活自己受傷誰的責任
如果個人承包的活是自己受傷,那么責任通常由個人承擔。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個人是勞動力的提供者,也是勞動成果的受益者。具體來說,如果個人承包了某項工程或任務,并自己負責完成,那么個人應該對自己的安全負責,并承擔相應的風險和責任。
然而,在某些情況下,責任可能涉及到其他方面。例如,如果個人承包的工程涉及到雇傭其他人來完成某些工作,那么責任可能會涉及到雇主和被雇傭者之間的法律關系。此外,如果個人承包的工程涉及到第三方的設備或材料,那么責任也可能會涉及到設備或材料的提供者。
總之,責任的歸屬取決于具體情況。如果個人承包的活自己受傷,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或相關機構,以了解自己的權利和責任。總的來說,自己承包的工作中發生意外傷害,責任的歸屬并沒有絕對的答案。它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和判斷,并遵循合同約定、性質風險以及法律規定等因素的綜合考慮。因此,無論是委托人還是承包人,在工作中都應該充分認識到安全的重要性,并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的措施來保障自身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