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領導責任制如何落實?

導讀:
工程質量領導責任制如何落實?
建筑工程的施工質量不但影響到建筑物的正常使用,而且關系到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在重特大安全事故頻發的現實狀況下,建筑工程施工質量已成為全社會各方普遍關注的問題。
法律咨詢:工程質量領導責任制如何落實
律師回答:
中央項目的工程質量,由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行政領導人負責;地方項目的工程質量,按照項目所屬關系,分別由各級地方政府行政領導人負責。如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除追究當事單位和當事人的直接責任外,還要追究相關行政領導人在項目審批、執行建設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設監督管理等方面失察的領導責任。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七條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八條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
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十條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并按照規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