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工程安全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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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工程安全的解釋,規定了各主體在安全生產中的安全管理責任與義務,并對監督管理、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法律責任等做了相應的規定。大家可以看下大律網專業律師整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工程安全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七條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八條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
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十條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并按照規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工程安全相關法律法規
(一)刑法
第一百三十七條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建筑法
六十九條 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七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違反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建筑設計單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進行設計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建筑施工企業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建筑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七十四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相關司法解釋及部門規章:
(一)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的規定
建設部第3號令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由于責任過失造成工程倒塌或報廢、機械設備毀壞和安全設施失當造成人身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事故。
第三條 重大事故分為四個等級:
(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一級重大事故:
死亡30人以上;
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
(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二級重大事故:
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
(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三級重大事故:
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
重傷20人以上;
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
(四)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四級重在事故:
死亡2人以下;
重傷3人以上,19人以下;
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