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工程監理綜合資質可否用造價師代替建造師或其他

導讀:
申請工程監理綜合資質可否用造價師代替建造師或其他
在這種新形勢下,企業對監理專業人才的素質要求將越來越高。提高監理隊伍的素質和監理能力就更加迫切,監理工作本身就要求監理人員必須具備高技能、高素質,如果不是這樣,實施建設監理就沒有什么意義。
法律咨詢:申請工程監理綜合資質可否用造價師代替建造師或其他注冊資格
律師回答:
不可以。綜合資質標準要求具有一級注冊建造師、一級注冊建筑師、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或者其它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合計應不少于15人次,且具有一級注冊建造師不少于1人次;具有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或其它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或一級注冊建筑師不少于1人次。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三十條國家推行建筑工程監理制度。
國務院可以規定實行強制監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圍。
第三十一條實行監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建設單位與其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托監理合同。
第三十二條建筑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
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筑施工企業改正。
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第三十三條實施建筑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及監理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的建筑施工企業。
第三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托,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