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分包合同工程款是否支付

導讀:
建設工程施工,一般涉及的金額較大,所以必須要簽訂相關合同維護彼此的權益。但是,因承包人因轉包、違法分包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等因素都會造成簽訂的合同無效,那么,無效分包合同工程款是否支付?
無效分包合同工程款是否支付
分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雖然無效,但是該工程若已竣工并驗收合格,那么如果承包方要求發包方支付相應的工程款,此要求是符合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的,承包方的請求應當予以支持。
公司拖欠工程款要如何處理
一、對于因沒有支付能力而拖欠工程款的處理方法
1、很多拖欠工程款的案件是由于違反分包和非法轉包造成的,實際施工人在起訴發包人時應當同時將業主(包括開發商、政府、項目所有人)列為共同被告。這樣就加大了取得工程款的幾率。
2、通過專業的建設工程律師盡快取得法院生效判決。施工人再遇到拖欠工程款時,往往存在觀望和僥幸心理,期待發包人能良心發現,進而錯過了最好的訴訟時機。如果沒有法院的生效判決,任何強制措施都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只有取得生效判決方能通過法院采取強制措施。
3、就建設工程主張優先受償。依法施工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內主張就涉案工程優先受償,而不專業的律師往往不知道或者不會合理使用此條法律規定。
4、在執行過程中,申請查封被執行人財產主要是賬戶,很多發包人賬戶中雖然沒錢,但該賬戶如果不能使用對其影響巨大,其在賬戶被封后往往會積極解決欠款問題。如果經法院調查確定發包人無執行能力,大部分施工人(包括律師)就不再繼續處理或者不知道如何處理了,其實此時可以因發包人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而申請發包人公司破產,在清算過程中查找股東有無違反公司法的情形,一經查實可依法向股東主張權利。同時還可以向法院申請限制高消費等措施,實現取得工程款的目的。
二、對于有支付能力而拒不支付的老賴的處理方法
由于許多的發包方本身具有一定的社會活動能力,經常出現雖有支付能力,拒不支付,待訴到法院后,以各種方法拖延支付,以達到長期無償使用應付工程款的目的。
1、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財產保全是在申請人提出申請,提供擔保后48小時之內,法院在不通知對方的情況下必須采取保全措施。這樣就不會給老賴任何可乘之機。
2、取得生效判決,直接劃轉欠付的工程款,避免久拖不決。
三、以各種理由拒不支付工程款的處理辦法
1、以發包方的甲方尚未支付為理由,拒不支付。
應對辦法:將發包方的甲方列為被告(有依據)或第三人,在一個案件中處理。同時,法院通常對于只有發包方的甲方支付工程款后,發包方才支付給施工方支付工程款的約定也是不支持的。當然需要有經驗的律師整體把控,方能實現目的。
2、以質量或工期延誤為由拒不支付。
應對辦法:關于質量和工期延誤問題,法律均有明確規定。例如:擅自使用不得就質量問題主張權利,未支付進度款工期順延等。施工方應當通過專業的律師區分質量或工期延誤產生的原因,依法確定責任方,進而依法主張權利。不要聘請不專業的律師,讓對方的拖欠工程款的借口“弄假成真”。
3、以存在變更或增項為由拒不支付。
應對辦法:關于上述問題,法律亦有明確規定:“增項款應與進度款同時支付”。施工方應當聘請專業的律師,認真研讀合同、認真整理和收集證據、找到法律依據。不要給發包人留下任何拖欠的借口。
4、以施工方中途撤場為由拒不支付。
施工方中途撤場通常是因為發包方違約或者第三方原因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施工人在主張工程款時,一定要重視證據的收集,保留撤場不是施工方原因造成的證據,保留已完工程量的證據。如果證據不完整可以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收集證據。
5、其他原因拒不支付的。
應對辦法:拒不支付工程款的理由千奇百怪,有結算后拒不支付的,拒不驗收擅自使用后仍不支付的等等。
包括之前1-4條列舉的情況,施工人均需要通過專業律師梳理證據,研讀合同,組織證據,找到法律依據。在有理有據的情況下,一一否定各種拖欠理由。
在通過律師取證后,依據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先保證自己已經履行了全部應盡義務(包括但不限于通知義務、催款義務等),然后通過律師向發包人發送律師函,告知其不支付可能面臨巨額的賠償,實現不戰以屈人之兵的效果。如果未能實現目的,需結合之前的工作通過法院主張權利。
相關問答:
拖欠工程款找何部門投訴
如果對方故意拖欠,可以到法院訴訟維權。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第二十九條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