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債權協議上能蓋合同章嗎

導讀:
債權債務轉讓,為了防止不必要的糾紛,雙方當事人會簽訂一個書面的合同,明確雙方當事人在民事關系上的權利義務,這樣的協議才會受法律保護。那么,一般債權協議上能蓋合同章嗎?看下大律網專業律師對此的解答。
一般債權協議上能蓋合同章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是法人企業進行債權債務轉讓的,轉讓協議應該加蓋企業的公章,這樣轉讓協議才有效的。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合同章和公章的區別是什么
都具有法律效力,但一般用途不一樣,公章的用途最多,法人章與財務專用章統稱為印鑒章,法人章俗稱私章,合同章用于簽訂商業合同,其它合同用公章,公章也可以簽商業合同。
公章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權利的象征,在現行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審查是否蓋有法人公章成為判斷民事活動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標準。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外(如發票的蓋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對外簽訂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極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義發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公司公章是公司處理內外部事務的印鑒,公司對外的正式信函、文件、報告使用公章,蓋了公章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公章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掌,法定代表人如果把法定代表人章與公章一同使用就代表公司行為。
通常情況下,在和他人簽訂合同的時候,就需要蓋上公章,并且還需要法人簽字,很多的文件、報告在蓋了公章之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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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合同怎么簽訂生效
附條件的合同是指第三人在合同中特別約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的是否成就作為合同效力的發生或者消滅的根據。這里所說的條件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
(2)條件必須是不確定的事實,即當事人不能肯定條件在將來是否會成就。如果將將來肯定要發生的事實作為條件的,應視該條件為期限;如果將將來不可能發生的事實作為條件的,應認定該合同無效。
(3)條件是當事人約定的,而不是法定的。如果將法定條件約定在合同中,應視為未附條件。
(4)條件必須合法。在將不法事實作為條件的情況下,應認定該合同無效。
(5)條件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如果二者之間相互矛盾,則表明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實的,應認定合同不成立。
《合同法》規定,附條件的合同分為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條件的合同,因此,條件可分為生效條件和解除條件。生效條件又被稱為延緩條件,是指合同效力發生的條件。在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中,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是并不發生效力,只有當條件成就時,合同才生效。解除條件又被稱為消滅條件,在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中,合同在條件成就以后即失去效力。
條件的成就與否應依靠事實的自然發展,當事人不應以自己的行為阻止或者促成條件的成就。如果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如果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