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情犯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導讀:
激情犯罪中行為人具備刑事責任能力這一事實毋庸置疑,但是處于激情狀態下的行為必然會對刑事責任能力產生一定影響,在行為人減弱甚至喪失了分析與自我控制能力時,其刑事責任能力也相應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不應認為其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關鍵在于行為人在實施犯罪時是否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那么在激情犯罪中,犯罪行為人是否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呢,羅大華教授在其著作《犯罪心理學》一書中提出,人因受到刺激而處于激情狀態中時,其認識范圍狹窄,理解分析能力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壓制。
激情犯罪并不是普通的一般故意、預謀性犯罪,是一種富含情感因素的犯罪,對激情犯罪的形成機制深入探究,有利于更好的定義激情犯罪,歸納其明確特性。 馬斯洛通過其需求層次曾分析兒童成長的性格特質。當他們的基本需求無法得到滿足,安全感缺失、愛和歸屬感缺失或是自尊方面受到打擊或根本挫折時,他們的性格通常會更加自私,充滿仇恨甚至具有暴力性和破壞性。此分析同樣可適用于生活在復雜世界中的成年人。
在大部分激情犯罪中,由于已經處于爭執或矛盾積怨中,行為人通常已經處于高應激心理水平狀態,此時矛盾激化刺激加劇,行為人的心理已到達該個體的臨界點。因此爆發了最終衰竭階段的抵抗反應,爆發出極強的暴力攻擊性甚至實施殺人行為。
激情犯罪減輕刑事責任能力的根據
我國刑法中要追究一個行為主體的刑事責任,則該行為人必須具備刑事責任能力。 刑事責任能力通俗的說就是一個社會中的人是否能夠正確認識自己行為的性質、可能產生的后果、社會影響及刑法上的意義。
只有具備了刑事責任能力才能夠對不法行為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中除了對刑事責任年齡作出條文規制外,目前只對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能力作出細化規定,針對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能力這一問題,明確規定了判斷的標準。
關鍵在于行為人在實施犯罪時是否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
且此種判斷標準并不是以日常生活中的簡單認知、當事人自己的主觀想法或審判人員的主觀認定的,必須經由法定程序由專業的司法鑒定機關做出鑒定。
基于我國目前的刑事法律,犯罪行為人必須要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即同時具有完備的辨認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的前提下,才應對其犯罪行為承擔完全的刑事責任。
那么在激情犯罪中,犯罪行為人是否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呢?
在大多數的激情犯罪中,行為人是由于受到強烈的外部刺激導致心理嚴重失衡、情緒過于激動而最終行為失控。僅針對其行為時的狀態來說,無論是從生理上還是心理上,其意志自由程度是受限的,辨認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都隨之有所削弱。羅大華教授在其著作《犯罪心理學》一書中提出,人因受到刺激而處于激情狀態中時,其認識范圍狹窄,理解分析能力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壓制。自我控制能力明顯削弱,已經不能正確評估自己行為的性質或意義,更無法判斷行為是否會帶來不良后果。
激情犯罪中行為人具備刑事責任能力這一事實毋庸置疑,但是處于激情狀態下的行為必然會對刑事責任能力產生一定影響。
在行為人減弱甚至喪失了分析與自我控制能力時,其刑事責任能力也相應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不應認為其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因此也不應承擔全部刑責,這一點在量刑時應當得以適用。
激情犯罪適用從寬處罰的考量
主觀惡性較小
激情犯罪行為人與一般故意犯罪有很大的主觀方面區別,在大部分激情犯罪中,其犯罪行為都顯示出極強的瞬時性、短暫性和強烈情緒性特征。 這都是因為行為人的行為是受到某種突發的、猛烈的刺激誘發的。
犯罪行為人在瞬時爆發強仇恨性和攻擊性的同時,毫無預謀的實施了激烈的犯罪行為,通常都是非常突然性的,即“無意識的故意”。 這與一般犯罪明顯不同,在一般犯罪中,犯罪行為人在犯罪之前或故意或放任犯罪結果的發生,通常都會為犯罪做出一定的準備如犯罪工具等。
而激情犯罪行為瞬時突發,通常都是在強刺激下喪失了自我控制能力而引發了釋放情緒的過激行為,他們毫無犯罪準備或犯罪預謀。 大部分激情犯罪中作案工具都是順手從旁邊拾起的,且作案手法大多隨機泄憤,并無明確致死目的。同時很多激情犯罪行為人在犯罪發生前都是遵紀守法的良好公民,也沒有故意破壞法意的主觀惡性。
在我國目前司法實踐中,許多認定為激情犯罪的案件也都有基于此點的考量。
社會危害性、再犯可能性小
犯罪行為短暫、有針對性這一特征也是激情犯罪行為瞬時性特征的另一個層面。
即犯罪行為人在受到刺激誘發犯意后當場實施犯罪行為,激情狀態仍在持續,行為人無法情緒冷卻的情況下就對誘因發出人實施了打擊犯罪。
通過研究近年來的激情犯罪案例,可以從很多較為明顯的激情犯罪行為中看到,許多犯罪行為人在瞬時短暫的暴力性打擊行為后,情緒得到宣泄后便慢慢趨于冷靜。
一旦其恢復理智可以正常思考后,通常會產生強烈的悔意和自責,甚至有許多犯罪行為人選擇留在案發現場等待歸案或主動投案自首接受法律制裁,因此其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
受害人在行為發生之前,如有不當行為,不論是否可以受到法律譴責,只要該行為誘發了行為人的暴力打擊,那么犯罪人的應受譴責性就應適當予以降低。 基于此種理論,被害人過錯或被害人的刺激行為是激情犯罪中必不可少的條件。而對于被害人不當言行是否刺激激烈,程度如何判定應該綜合分析,不同生活環境、社會經歷的人,在面對同一事件的刺激時,反應通常會非常不同。
也正是因為被害人的不當言語或舉止動作,使犯罪行為人的情緒崩潰,進而誘發了犯罪行為人實施了犯罪。
因此在激情犯罪中,行為對象通常都是極具針對性的,僅攻擊對其造成傷害或當面威脅、侮辱的直接行為人,而不會對周圍其他無關人進行報復。因此,激情犯罪行為人的再犯可能性也極小。
被害人過錯行為對刑事責任的影響
激情犯罪案件中,通常都存在受害人的不義行為或過錯行為,受害人的過錯行為也必然會對刑事責任造成一定的影響。
在犯罪學研究中,西方一些學者就被害人過錯行為和刑事責任之間提出了一種全新的“應受譴責性降低”理論,此種理論認為被害人的過錯或不義行為是一種誘導因素。 因為受害人的刺激與挑釁,對行為人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從而使行為人自我控制能力減弱甚至可能完全喪失。在此種理論中犯罪行為人的社會危害性及應受譴責性程度都較輕,因而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理論上也需隨之減輕。
我國目前雖然并沒有直接將“被害人過錯”這一概念寫入刑法,但在司法審判時“被害人過錯”已經成為重要酌定量刑情節被廣泛應用。從我國法律的完善與進步歷程中也可以看到,被害人過錯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刑事責任這一理論是受到肯定的。 但在司法實踐和《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中,仍大量、頻繁地將“被害人過錯”作為酌定量刑情節加以適用。
綜上,研究認為在激情犯罪中,被害人的過錯行為或不義行為通常是最終引起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必不可少的直接刺激因素。因此該過錯行為必然會對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及量刑產生影響,且在激情犯罪中應對被害人過錯的涵義范圍進行適當擴充。在一般普通不法行為之上適當添加明顯違背公序良俗或違反道德標準的行為,如當場通奸、人格尊嚴侮辱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