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多久后可以銷案

導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可能判處管制、拘役、獨立適用附加刑、有期徒刑以下或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審,如果適用取保候審措施,犯罪嫌疑人需要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對案件的調查和取證,人民檢察院規定的可取保候審條件人民檢察院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公安機關在取保候審期間繼續調查并依法取證,解除該狀態需要相關司法機關根據具體情況判斷處理。
取保候審是一種刑事政策,在一定情況下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種看管狀態的改變。被取保候審不代表無罪,同樣司法機關的解除該狀態也不代表案件終結。案件的終結需要經過調查取證,法院判決和宣判等環節后才算結案。具體情況因案件而異,“取保候審后多長時間結案”是無準確答案的。
通常情況下,一般案件的辦理流程需要半年左右,但有時可能需要更久的時間。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審狀態是在一定條件下進行的,即案情不是十分惡劣,最終即便犯罪事實清楚,最后判決也不會過重。如果適用取保候審措施,犯罪嫌疑人需要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對案件的調查和取證。如果案情需要,有可能會被解除該看管狀態或轉為強制拘留。公安機關在取保候審期間繼續調查并依法取證,解除該狀態需要相關司法機關根據具體情況判斷處理。
公安機關規定的可取保候審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4)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5)提請逮捕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6)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7)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人民檢察院規定的可取保候審條件
人民檢察院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不予逮捕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對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證據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4)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
(5)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
(6)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偵查羈押、審查起訴期限內結案,需要繼續偵查或者審查起訴的;
(7)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對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可能判處管制、拘役、獨立適用附加刑、有期徒刑以下或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審。對于患有重病、懷孕或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等特殊情況也可以采用該措施。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在該狀態下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取證,該狀態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該狀態的解除需要有相關司法機關作出相應的決定并通知公安機關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