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牢罰金不交是否為失信人員

導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七條規定:罪犯確有履行能力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生效判決中的財產性判刑的,減刑幅度應當從嚴掌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法律生效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要的有關消費,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罰金是指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是我國刑法規定的附加刑之一。它是財產性判項的一種。我國法律早就有規定,不主動繳納罰金的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有時候服刑人員家屬或者服刑人會認為:人都進來坐牢了,錢就應該不用交了,要是不坐牢我才會交。
實際情況是這樣。財產性判刑與監獄服刑是并列關系,不是只做其一就可以了。法律是不容許花錢免服刑的,也不容許靠服刑來躲避法定的附加刑和應有的賠償。
如果不履行罰金主要會產生三種影響。
第一種,影響減刑、假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七條規定:罪犯確有履行能力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生效判決中的財產性判刑的,減刑幅度應當從嚴掌握。
第二十七條規定:對于生效判決中有財產性判刑,罪犯確有履行能力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釋第二種,影響消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法律生效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要的有關消費。
第三種,影響信用。成為了老賴,就要接受最嚴厲的信用懲戒,不要覺得無所謂。以后,你貸不了款、辦理不了信用卡、坐不了高鐵等等,你會知道它的厲害。
坐牢罰金不交是否為失信人員
坐牢不交罰金并不會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但是罪犯不主動繳納罰金的,法院會強制追繳。如果被告人在判決生效后不主動繳納罰金,法院應當強制追繳。如果當時無力繳納或隱匿財產不予繳納,法院什么時候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隨時進行繳納。失信人指的是背約、不守信用的人,行為屬于道德范疇規范,不涉及法律約束。但也有一些人把失信人當成失信被執行人,等同于老賴,這種說法有失偏頗。老賴,又稱失信被執行人,專指欠了別人錢遲遲不還的人,國家執法機構也無法對其實施有效措施,即使債權人勝訴也無法獲得還款的人。失信是法院認定的,有履行能力不履行,或者違反財產報告制度,會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欠錢不還,債權人可以起訴,判決生效對方不履行,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有履行能力不履行的,才可能列入失信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三條
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