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賴和失信人員的區別

導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征信機構通報,并由征信機構在其征信系統中記錄。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和相關部門。
一、老賴和失信人員的區別
1、老賴和失信人員一般是沒有本質區別的,均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義務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征信機構通報,并由征信機構在其征信系統中記錄。
2、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八條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征信機構通報,并由征信機構在其征信系統中記錄。
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和相關部門。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情況通報其上級單位、主管部門或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二、限制高消費是指被執行人不得有消費行為有哪些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限制高消費和失信被執行人都是行為和消費自由受到限制的兩種類型的人群,二者有一定的關聯,但是同時也是有著一定的區別的,但是總的來說,失信執行人在衣食住行的各個方面都將會受到一定的影響和限制,對于個人的信譽是有著非常嚴重的影響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