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款人處簽了就是共同借款人嗎

導讀:
據此可見,夫妻關系中的民間借貸共同借款人的認定,即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大致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情形:一、共債共簽原則,即按照現行法規定,證明夫妻雙方均在借款合同、借據等債權憑證上簽字的證明責任系出借人舉證責任,民間借貸中的共同借款人,主要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基于共同的借款目的或約定的借款目的,共同向同一債權人借款,這兩人和債權人約定,這一共同債務由兩人共同承擔或按份承擔到期還本付息的借貸的關系,4.借款意向達成后,共同借款人和出借人需要就債權的性質來約定,是按份債權還是共同債權。
借款人的親友出于擔保、見證、居間等其他目的,與借款人共同在借款合同上簽字的情形也并不罕見。那么上述情形中,若出借人主張共同簽字人為共同借款人,是否能夠得到支持?
共同借款人在銀行的貸款業務中是普遍存在的,比如我們大家比較熟知的住房按揭貸款。夫妻或房屋的共同買受人作為共同借款人向銀行申請貸款時,共同借款人是可以作為房屋的共有產權人的,也是這一共同借款的共同還款義務主體。
民間借貸中的共同借款人,主要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基于共同的借款目的或約定的借款目的,共同向同一債權人借款,這兩人和債權人約定,這一共同債務由兩人共同承擔或按份承擔到期還本付息的借貸的關系。
共同借款人的相應特點。
1.借款主體也就是借款人為二人或二人以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可以作為共同借款人,向同一出借人共同借款,共同借款的主體不一定是兩個自然人,可以是一個自然人和一個法人共同借款。
2.共同借款的出借主體也就是出借人,必須是同一個出借主體,就是兩個以上的借款主體想同一出借主體借款。
3.兩個以上的借款主體,其借款必須有共同的借款目的或者是約定的借款目的。只有具備共同的借款目的,才有可能和出借人達成借款意向,比如在房屋按揭貸款中,同一借款主體的借款目的就是共同買房。基于共同的借款目的,才有可能達成共同的借款意向。
4.借款意向達成后,共同借款人和出借人需要就債權的性質來約定,是按份債權還是共同債權?共同債權就是指兩個借款主體不分借款的數額、共同對同一債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按份債權就是把同一債權分成不同的份額,共同借款人約定每人承擔具體的份額,借款人之間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在“借款人”處簽了字也不必然是共同借款人
在借款合同中,如何判斷誰是借款人呢?除了在借款人處簽字這一特征外,還要看具體是誰與貸款人商量的借款事宜,比如是誰商量的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利率等。另外,自然人之間的借款,一般都發生在熟人之間。
在借款合同中簽字的其他人能否認定為擔保人
關于這個問題,之前確實有爭議,有的擔保人說自己是中間人,就是做個見證,而有的確實是中間人卻被認定了擔保人。
對此,民間借貸司法解釋21條規定,這種情況下,只要未表明其擔保人身份或承擔擔保責任,又不能通過其他事實推斷的,不能認定其是擔保人。
對于存在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是否以及如何認定共同借款人,也就是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始終是我國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經常遇到的一類問題。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據此可見,夫妻關系中的民間借貸共同借款人的認定,即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大致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情形:一、共債共簽原則,即按照現行法規定,證明夫妻雙方均在借款合同、借據等債權憑證上簽字的證明責任系出借人舉證責任;二、事后追認,即夫妻一方對外所借債務,如果有證據證明事后經過夫妻另一方簽字或用其他方式予以追認的,亦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該舉證責任由出借人承擔;三、日常需要原則,即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對外所借的債務也可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而該等情形下的舉證責任亦由出借人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