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私權侵權認定的標準是什么

導讀:
王先生認為,騰訊公司未經其授權將他的微信、QQ好友關系提供給其他APP,侵犯了他的隱私權,故將騰訊公司訴之于法院,2、損害事實表現為隱私行為被干預,王先生的微信好友關系在未經其個人允許的前提被第三方軟件知悉,第三方軟件的用戶如果有通過該信息添加王先生或王先生的好友關系人為好友這一動作,就在事實上構成了干預他人隱私生活的損害事實,的行為有可能符合隱私權侵權的構成要件,即具備了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和主觀過錯要四點:1、騰訊公司實施了侵害隱私權的行為。
隱私權侵權認定的標準是什么:(1)主觀具有過錯,侵害隱私權因屬于一般侵權行為;(2)違法行為的存在,侵害他人隱私的行為因直接違反法律規定抑或違反社會公德受到法律的否定評價,使得該行為具有違法性質;(3)損害結果發生,損害是侵權行為的結果,作為一種事實狀態;(4)具備因果聯系,侵權法上因果關系在于確定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的聯系,侵害隱私權的行為。
【案例】
2019年初 ,哈爾濱王先生發現,自己使用微信或QQ登錄騰訊“微視”APP后,微視會獲取其全部微信或QQ好友信息。王先生認為,騰訊公司未經其授權將他的微信、QQ好友關系提供給其他APP,侵犯了他的隱私權,故將騰訊公司訴之于法院。
南山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先生所主張的性別、地區和微信好友關系三類信息均形成于其使用微信軟件的過程中,在一定范圍內已公開,即上述信息已被包含軟件運營商在內的相關主體所知悉。“其中,原告所主張的性別、地區信息由原告注冊微信賬號時選擇填寫,該兩類信息通常不具有私密性。”
王先生所主張的微信好友關系既未包含其不愿為他人所知曉的私密關系,他人也無法通過其微信好友關系對其人格作出判斷從而導致其遭受負面或不當評價,故認定王先生所主張的微信好友關系也不屬于原告的隱私。據此駁回王先生的訴訟請求。南山區法院認定王先生所主張的微信好友關系也不屬于王先生隱私。
侵害隱私權的侵權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通過上述規定并結合本案,“騰訊公司”的行為有可能符合隱私權侵權的構成要件,即具備了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和主觀過錯要四點:
1、騰訊公司實施了侵害隱私權的行為;具體到本案,王先生的微信好友關系是王先生不愿意公開且不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道德的信息,應當被認定為私密信息。騰訊公司未經王先生許可便將該私密信息交由旗下其它APP“微視”知悉,屬已經實施了侵害隱私權的行為。
2、損害事實表現為隱私行為被干預,王先生的微信好友關系在未經其個人允許的前提被第三方軟件知悉,第三方軟件的用戶如果有通過該信息添加王先生或王先生的好友關系人為好友這一動作,就在事實上構成了干預他人隱私生活的損害事實。
3、因果關系方面,是指侵權隱私權違法行為與隱私損害事實之間有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結合本案,正是微信在未經授權的前提下將好友關系泄漏給第三人才會引起王先生的生活被干擾,根據社會一般人的經驗和常識判斷兩者因果關系密切。
4、主觀過錯要件方面,主觀過錯包含故意與過失兩種,王先生作為微信用戶,微信有責任與義務保護用戶個人隱私,現用戶的私密信息流入第三方APP中,無論出于故意或過失,均屬于主觀過錯。
隱私權是一項絕對權,具有對世效力,但隱私權的內涵和外延又具有隨著時代進步而變化發展的特點。隨著互聯網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與人們在日常生活中對互聯網技術的依賴與運用,隱私權的保護越來越受到廣大人民群眾的重視,審判視角與隱私權的權利保護范圍應當隨著社會一般人的經驗和常識判斷適當擴大。
認定侵犯隱私權的具體標準
按目前的學界理論,隱私權主要的內容分為生活安寧和生活秘密兩大類,也可稱為安寧隱私權和信息隱私權,其中,安寧隱私權是指自然人對于自己的正常生活所享有的不被他人打擾、妨礙的權利,它允許個人享受與公眾利益無關的個性發展所必需的安寧與清凈。可細分為三方面:排除對私人生活的騷擾;禁止非法侵入私人空間;禁止對個人自主決定的妨礙。而信息隱私權,指的是信息與公共利益無涉且個人不愿為他人所知,隱私權人都有權加以保持和隱匿,不讓他人得知。這種隱匿不僅包括本人對自己秘密的保有,也包括他人對本人秘密的隱匿。由此可以概括出侵犯隱私權的基本行為模型:1.對私生活的騷擾。2.侵入私人空間。3.妨礙個人自主決定。4.未經他人許可獲取、披露他人信息。當然以上侵權行為有一個共同的例外條件限制,就是為公共利益。
裁定侵犯隱私權案件應當采取的標準是:
1.確定存在侵權行為,必須至少符合以上四種行為模型一種以上。
2.確定存在損害結果,損害事實包括精神和財產兩方面。
3.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不具有為了公共利益的免責事由。
法律條文
《民法典》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規定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第一千零三十四條規定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