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責任認定標準2020

導讀:
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責任認定標準精神損害行為侵害了他人的精神利益,而精神利益作為權利主體生存必備條件之一,已成為法律上的完整人格的一部分,是受法律所保護的,并且,這種精神利益是主體的一種絕對權利。基于此,現代民法認為精神損害是一種侵權行為,應承擔侵權損害責任。也就是說損害應是已發生的,是真實存在的。比如不能懷疑他人披露了自己的隱私而感到精神痛苦,并要求賠償。另外,這種損害事實應能依據社會一般觀念和公平意識予以認定。另外,過錯的形式可以是故意和過失,無論何種情況均能造成對他人的精神損害,只是在通常情況下,過失的過錯應承擔的責任較小或可免除。那么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責任認定標準2020。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責任認定標準
精神損害行為侵害了他人的精神利益,而精神利益作為權利主體生存必備條件之一,已成為法律上的完整人格的一部分,是受法律所保護的,并且,這種精神利益是主體的一種絕對權利。基于此,現代民法認為精神損害是一種侵權行為,應承擔侵權損害責任。這樣,精神損害責任如同其它侵權損害責任一樣,須由以下要件構成:
1、損害事實。
在民法上,損害作為一種事實狀態,就是指因一定的行為或事件使某人受侵權法保護的權利和利益遭受某種不利益的影響。要構成損害事實,首先這種損害應具有可補救性。一方面,從量上看,雖然損害已產生,但須到一定程度,在法律上才是可補救的。如甲乙兩人爭吵,甲對乙說了一句帶侮辱性的話語,乙當時覺得很難受,但事后幾天也就忘了,以后若乙再次想起這件事時,就不能說甲對自己造成了損害并要求賠償。因為在社會生活中,各種小摩擦小糾紛是難免的,為了維持社會生活的安定,法律通常要求人們容忍來自于他人言行的輕微損害,或使行為人對造成他人輕微損害的后果不承擔責任。另一方面,從質上看,損害在本質上應是對權利的侵害所產生的后果,同時也包括了對利益的侵害,但所請求保護的利益,必須構成權利的內容,或至少與受法律保護的權利有密切聯系。例如,某人的肖像未經其同意就被用于某產品廣告宣傳中,因而給他造成了嚴重精神損害。此時與他無撫養、贍養關系的家人或朋友是不能就其損害請求賠償的。
其次,這種損害應具有確定性。也就是說損害應是已發生的,是真實存在的。比如不能懷疑他人披露了自己的隱私而感到精神痛苦,并要求賠償。另外,這種損害事實應能依據社會一般觀念和公平意識予以認定。例如,某家老人去世于家中,他家一鄰居覺得十分恐懼,并造成失眠,其所受損害就是難以認定的事實。
2、因果關系。
侵權民事責任構成中的因果關系要件,就是指違法行為作為原因,損害事實作為結果,在它們間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觀聯系。兩者間存在嚴格的時間順序,即原因在前,結果在后。
作為因果關系的原因主要是指人的行為,這種行為既包括積極的作為,也包括消極的不作為。通常,積極的作為產生損害狀態是容易確定的,而消極的不作為產生損害狀態相對而言較難確定。所謂不作為,是指行為人在某種情況下,負有特定法律義務作為而不履行其義務,并致他人受損害。例如,Internet服務提供商(ISP)在為用戶接入網絡時,應告訴用戶信息在該網絡上的保密程度及應采取的相應措施,但提供商均未說明,從而導致該用戶隱私的泄露,并造成了該用戶精神損害。此時,提供商就因消極的不作為而造成了損害事實。
在具體損害賠償糾紛中,引起損害發生的原因并非完全是單一的行為或事件,因此在確定因果關系時,應分清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單一原因和復雜原因,等等。
3、過錯。
從主觀方面看,對于自然人來說過錯體現為故意或過失的心理狀態,但無行為能力人因其不具備意識能力和判斷能力而不存在過錯。從客觀方面看,過錯表現于受行為人主觀意志支配的外在行為。也就是說行為人的意志外在化為行為時,才具有法律上的意義。另外,過錯的形式可以是故意和過失,無論何種情況均能造成對他人的精神損害,只是在通常情況下,過失的過錯應承擔的責任較小或可免除。
總之,有關精神損害賠償問題涉及面十分廣泛,尚有許多方面需要完善、發展。這就有待于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人員的進一步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