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事拘留多久可以見家屬?

導讀:
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辯護律師或其它辯護人在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刑事拘留家屬多久可以見
刑事拘留家屬無論多久都不可以見,但可以會見自己的辯護律師。若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的,也可以與其會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刑事拘留后多久可以探視?
關押期間,除律師外一般不許他人會見,也不能使用通訊工具。在刑事拘留期間犯罪嫌疑人家屬是不允許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如果想要得知犯罪嫌疑人的情況,請委托律師為你提供法律幫助,只有律師可以去詢問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嫌疑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
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也就說,一般情況下,刑事拘留不超過14天。同時,《刑事訴訟法》還規定: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即在特殊情況下,刑事拘留期限可以延長到37天。但你朋友的情況顯然不符合這三種特殊情況,不能適用37天的刑事拘留期限的規定。該工作人員說一般刑事拘留最少都要23個月,沒有法律依據。
同時,《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而人民檢察院不予批準時,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換句話說,公安機關認為對拘留的人不需要逮捕或認為需要逮捕但未得到檢察院批準的,需要繼續偵查的,都應當在拘留期限內辦理變更手續,對其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預審是《刑事訴訟法》賦予公安機關的一項權力,主要是對已獲取的主要證據進行核實。
關于最后一個問題,目前我國的法律還未規定刑事拘留期間的探望權利。《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辯護律師或其它辯護人在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也就是說,除了這兩類人在案件判決交付執行前可以同犯罪嫌疑人會面外,其它人是不可以會見的。親屬或其它人要想會見犯罪嫌疑人,也只能等到定案交付執行了。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第六十五條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六條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六十七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六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六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