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后家屬應該怎么辦?

導讀: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刑事拘留是針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的暫時性的強制措施,那么被刑拘以后家屬能探望嗎?一、刑拘以后家屬應怎么辦家人被刑事拘留,家屬應該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刑事拘留是針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的暫時性的強制措施,那么被刑拘以后家屬能探望嗎?
一、刑拘以后家屬應怎么辦
家人被刑事拘留,家屬應該及時聘請律師,并且申請取保候審。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刑事拘留是針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的暫時性的強制措施,采取刑事拘留是為了保證訴訟過程的順利進行。作為家人,首先,應當第一時間向辦案的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了解涉嫌犯罪的事實。其次,有權向辦案機關了解羈押的場所。按照法律規定,傳喚、拘傳不能超過12小時,不得以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羈押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拘留人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再次,如果被拘留數十日后既沒有得到拘留通知,這種情況通常是犯人在外地被抓,通常,公安機關不會忽略通知家屬這一程序,所以犯人家屬也不必過于多疑。這種情況下犯罪嫌疑人家屬可直接電話聯系當地派出所,查明是否有拘留的通知,從而得知犯人被羈押的地點和事由。最后,如果家屬確定親人被拘留或逮捕也確知羈押的場所,那么可以及時聘請律師去看守所會見以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被刑事拘留后多久會通知家屬
刑事拘留后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公安機關會以《刑事拘留通知書》的形式,告知某某被刑事拘留。刑事拘留通知書是公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轉交涉案當事人家屬的正式司法文件,它是以公安局的名義下發的正規文件,說明涉案當事人已經被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
三、刑事拘留以后家屬能探望嗎?
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在看守所羈押期間,沒有經過批準不能探視。
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
家人被刑事拘留,家屬應該及時聘請律師,并且申請取保候審。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刑事拘留是針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的暫時性的強制措施,采取刑事拘留是為了保證訴訟過程的順利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