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交通事故責任劃分

導讀:
但是對于一些較為典型的、案情簡單的三方或三方以上事故,如機動車發生連續追尾等,當事人對事故事實及責任的承擔沒有異議,當事人也可以自行處理此類事故,由各方當事人當場填寫《當事人自行解決交通事故協議書》,道路交通事故涉及三方以上當事人的,事故責任組合分為:(1) 一方當事人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與其他方無責任,(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這時乘車人就是事故責任方,若各方對事故事實及責任承擔沒有爭議的,也可填寫《當事人自行解決交通事故協議書》自行快速解決。
實務中,對于三方交通事故,在具體的責任比例上,一般由法官參照兩方交通事故自由裁量掌握。在甲、乙受傷(其中甲經治療數日后死亡)及三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中,甲(已經死亡)的損失,結合當地交警部門“甲、乙均負同等責任,丙負次要責任”的事故認定,筆者認為,甲自身的責任比例為35%至40%,乙的責任比例也為35%至40%(與甲的責任比例相同),丙的責任比例為30%至20%。但也不排除法官運用自由裁量權、調整責任比例的可能。
三方以上交通事故責任劃分
出現三方以上的交通事故,是指發生事故的當事方為三方或三方以上,這類事故有的案情比較復雜,對事故發生的原因需要事故專門處理部門的辦案人員來進行專門的調查和專業鑒定。所以對于這類事故,當事人通常應保護現場,及時報案。但是對于一些較為典型的、案情簡單的三方或三方以上事故,如機動車發生連續追尾等,當事人對事故事實及責任的承擔沒有異議,當事人也可以自行處理此類事故,由各方當事人當場填寫《當事人自行解決交通事故協議書》。
三方或三方以上事故中,事故責任人通常都是機動車駕駛員,但還存在一類特殊事故責任人的事故,就是乘客上下機動車時,不注意安全而與其他車輛發生的交通事故,造成所乘坐的機動車和其他機動車的損壞,此類事故多發生在出租車乘客上。這時乘車人就是事故責任方,若各方對事故事實及責任承擔沒有爭議的,也可填寫《當事人自行解決交通事故協議書》自行快速解決。機動車駕駛員自行撤除交通事故現場后,若一方駕車逃離,另一方應記清對方的車號、車型、及時撥打122報警電話,或到事故發生地的交警支隊、大隊報案。
三方以上交通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各自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1、罪魁禍首是誰,這里他是最主要的負責人;
2、當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3、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涉及三方以上當事人的,事故責任組合分為:
(1) 一方當事人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與其他方無責任;(2) 一方或幾方當事人分別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次要責任;(3) 一方或幾方當事人分別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4) 幾方當事人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與一方或幾方當事人無責任。
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2017年10月18日,公安部頒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交通事故的多方責任:
交通事故的多方責任是指三方以上的賠償主體對同一交通事故均負有責任的情形。根據事故發生的情況,確定事故造成的責任大小,并劃分承擔責任的比例。事故相對方承擔責任的方式為:連帶責任、相應責任和平均責任。
多方交通事故責任承擔方式的具體規定如下:
1、連帶責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規定承擔連帶責任。《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2、相應責任: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多方事故發生后,無法確定事故責任大小,或者無法確定事故發生是否存在共同故意或者過失,相關責任人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事故責任的實際承擔人超出自己責任份額的部分,可以追償:
多人交通事故發生后,受害者可以向肇事者一人或多人主張賠償,有權向任一人主張賠償損失。侵權人中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多方事故中的交強險承擔問題。多輛肇事車輛(包括連接使用時的掛車)都有交強險的,由幾方平均承擔。既有有責任的,又有無責任的,按照限額比例承擔。有未投保交強險的,由投保一方的交強險公司在限額內承擔,可向未投保一方追償。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