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合同中工程價款起糾紛

導讀:
epc工程款糾紛:承包方作為市場中相對弱勢的一方,對合同風險要有鑒別能力,要提高EPC合同管理能力。本文主要就合同價款從六個方面進行探討。
EPC合同中工程價款起糾紛,怎么辦?
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是指承包方受業(yè)主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總承包。并對其所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費用和進度進行負責。為加強與國際慣例接軌,克服傳統(tǒng)的“設計-采購-施工”相分離承包模式,進一步推進項目總承包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fā)包。該規(guī)定在法律層面為EPC項目總承包模式在我國建筑市場的推行,提供了具體法律依據。
案情簡介
2013年10月,A清潔能源公司與B電力公司簽訂《工程建設EPC總承包合同》約定由B電力公司對“X光電產業(yè)園330KV升壓站配套5座110KV升壓站3#站項目EPC總承包工程”組織實施。合同約定簽約價為34785076元,其中:工程勘察設計費1300000元,設備及備品備件費21657000元,施工費用11828076元。工期213天。
合同簽訂后,B電力公司組織實施,2014年12月工程完工,但未進行竣工驗收。
合同履行過程中,于2015年1月25日形成《X光電產業(yè)園3#110KV升壓站移交生產交接書》,移交單由建設單位A清潔能源公司、生產單位C集團電力有限責任公司、主體設計單位D電力設計所、主體施工單位B電力公司以及主體調試單位E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蓋章確認。
雙方認可X清潔能源公司已經支付2400萬元。
2017年9月原告B電力建設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將被告A清潔能源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價款及利息。
A公司答辯稱:1、雙方所簽訂的合同約定價款為合同簽約價,包括暫列金額、暫估價等,是可調整的合同價款;2、發(fā)包人委托第三方對工程進行審核后發(fā)現,承包人未按中標文件、合同確定范圍、規(guī)定、標準進行設備購置與安裝,應對該部分費用進行核減;3、承包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將項目資產移交,合同義務尚未履行完畢,對完工的資產項目尚需對照審核,尚未達到付款的條件;4、承包人未按約定工期竣工,延誤工期以100天計算,應給付發(fā)包人3207165.39元違約金。
法院觀點
1、案涉工程價款數額應如何認定?
本案中,A公司主張按照固定總價減已付工程款確定欠付工程款,而B公司抗辯稱:雙方所簽訂的合同約定價款為合同簽約價,包括暫列金額、暫估價等,是可調整的合同價款。
依據A公司與B公司簽訂《工程建設EPC總承包合同》,“簽約合同價為人民幣34785076元。其中工程勘察設計費¥1300000元,設備及備品備件費¥21657000元,施工費用¥11828076元”;其中專用條款約定:“本工程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承包,合同中規(guī)定應由承包人承擔的為完成本合同工程的所有費用及維護期間的一切費用都已包含在簽約合同中,且該簽約合同價包括承包商為履行本合同規(guī)定的全部責任和義務而承擔的風險費、保函費用、不可預見費等全部費用。除非合同中另有約定,該簽約合同價在合同執(zhí)行期間不會因物價變動、通貨膨脹及政策性調整等因素的影響而作任何調整。合同專用條款第15.1條第(1)項約定:”本工程采用固定總價承包,除第15.3.2專用條款約定的調整條件外,結算時合同價格不做任何調整“。所以,可以認定案涉合同為固定價合同。
2、A公司主張的扣減款項理由是否成立?
A公司認為,B公司未按中標文件及合同確定的范圍與規(guī)定的規(guī)模標準進行設備的購置與安裝,未按A公司批準的施工圖組織施工,對部分施工內容擅自變更,偷工減料,未按投標文件與費用清單購置安裝相應設備,對該部分款項應進行扣減,并提供F公司《關于X光電產業(yè)園3#110KV升壓站項目竣工結算的審核說明》證明。
法院認為:因《關于X光電產業(yè)園3#110KV升壓站項目竣工結算的審核說明》系A公司單方委托形成的,且B公司并不認可。B公司提交的證據《X光電產業(yè)園3#110KV升壓站移交生產交接書》載明沒有遺留和整改項目,且經建設單位、生產單位、主體設計單位、主體施工單位、主體調試單位蓋章確認。B公司提交的《工程進度產值報審表》載明工程量所對應的工程價款,總額為合同約定的工程總造價,且經A公司、B公司、監(jiān)理單位簽字確認,證明B公司完成了案涉工程全部工程。
故此,A公司的主張與《交接書》等證據不符,扣減款項并不能得到支持。
3、欠付工程款利息如何認定?
雙方于2015年1月24日簽訂《移交生產交接書》,應視為案涉工程已實際交付,A公司應當支付工程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開始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因此,本案未付工程款利息應以2015年1月24日作為利息的起算點計算支付,案涉合同專用條款17.5.1規(guī)定:”延期支付將按國家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剩余未付款的全部本息。“故此,法院支持了工程款利息,并結合案涉合同關于質保金的約定依此計算確定。
EPC常見合同價款爭議分析
承包方作為市場中相對弱勢的一方,對合同風險要有鑒別能力,要提高EPC合同管理能力。本文主要就合同價款從六個方面進行探討:
一、計價方面
表現:施工圖預算超出設計概算,結算價為包干價;施工圖預算低于設計概算,按預算金額按實結算。
經調查統(tǒng)計,全國大部分的 EPC工程以“上限價+定額計價” 雙控的方式為主,也有部分采用固定總價、固定單價、或幾種計價方式相結合的方式。
固定總價合同通常可以理解為合同及圖紙范圍內的承包內容總價包干,但也存在部分政府及國有投資工程,采用固定總價合同的EPC工程仍要求遵循當地的造價管控程序,概算、預算審核程序仍執(zhí)行當地定額計價體系,當預算價大于固定總價時,結算執(zhí)行包干價,但預算價小于固定總價時,結算只能就低原則。比如,某政府工程為固定總價合同,合同價為按設計概算金額下浮后的投標報價,合同約定:“施工圖預算超出設計概算,結算價為合同固定總價;施工圖預算低于設計概算,結算按預算金額按實結算”,類似這種情況,合同是否按固定總價結算要以施工圖預算結果作為衡量標尺,此時的固定總價合同實質上還是定額計價合同,不能理解為固定總價是不可以調整的。
二、限額設計方面
表現:將對總額的限制,機械化要求落實到分項限額。當前承包合同中,比較常見的是總價限額原則,這樣既可以據此約束EPC承包單位主動幫業(yè)主控制投資,也便于設計單位更好地實現設計需求,沒有過多條條框框的限制。
但是,有些合同約定“施工圖預算不能超概算總價,分部分項工程金額不能超設計概算分項金額”,此要求明顯過于苛刻——分項限額根據初步設計概算來確定,概算與施工圖預算之間本來就必然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可避免的偏差,分項金額存在上下浮動是一項正常事項,如果為了追求分項工程施工圖預算一定要小于設計概算,設計時要權衡功能需求、規(guī)范強條和成本三個方面的要求,來回改動圖紙的難度大、風險大,可能引發(fā)工期延誤、設計效果打折等情況。
三、價格調整方面
表現:材料設備價格漲價應包含在預備費中,但部分項目要求在限額設計范圍內消化,在建安費中包干使用。EPC工程合同的材料調差、調差范圍及幅度與傳統(tǒng)項目基本一致, 正負5%以上的部分才可以調差,正負5%以上的部分由乙方承擔。
由于EPC工程為上限價控制,施工圖按上限價進行設計,概算或預算批復后材料價格上漲,導致結算超過限額設計金額,從工程造價的組成來說,材料漲價屬于預備費范疇,應從預備費中支出。但是,目前仍然有大量的EPC合同,要求材料調差在限額設計范圍內消化,在施工圖預算已接近上限價的情況下,增加的材料調差已經超出了乙方可以承擔的責任范圍,把應由發(fā)包人承擔的風險轉嫁給承包人,導致項目過程中爭議較大。
四、投資控制方面
表現:發(fā)包人的投資控制(收入管理)和成本控制(成本管理)是兩個不同維度的經濟管理行為,在EPC工程中混淆使用。
EPC工程目前仍遵循嚴格的造價管控程序,通常會在合同中約定 “結算不超預算,預算不超概算,概算不超估算”的造價管控“三不超”原則,但在部分EPC合同中也會出現“概算不超估算,預算不超概算和招標控制價,結算不超中標價和招標控制價”等不合理條款(也就是霸王條款)。例如,某項目招標控制價按可研估算下浮10個點計算,投標報價再下浮1個點,要求承包人按照可研估算限額設計,但結算不能超中標價。
從發(fā)包人投資管控角度來說,估算、概算、預算是對內的投資管控的成果文件,而中標價、招標控制價、合同價都是下游施工方的成本控制價格,投資控制(收入管理)和成本控制(成本管理)是兩個不同維度的經濟管理行為,將對上的投資管控和對下的成本控制概念混淆使用,生搬硬套施工總承包合同條款,其實質就是利用合同甲方地位向乙方轉嫁自身責任。
五、認質認價方面
表現:發(fā)包人的材料認價單不能作為結算依據,審計單位意見強行替代覆蓋了發(fā)包人認價單。
采用定額計價方式的EPC工程,信息價中沒有的材料都需要甲方來確認單價,與傳統(tǒng)的項目管理程序是一致的,但是出于控制項目投資的需要,EPC工程中材料認質認價工作一般要在施工圖設計和施工圖預算編制期間完成,而不是在施工階段,EPC工程對材料批價的及時性則要求更高。
按照合同約定,發(fā)包人具有材料認質認價的權力和義務,批價文件是合法有效的預算和結算依據,但在實際EPC工程中,政府和國有投資工程,審計機關認為發(fā)包人批價過高,在審計階段對結算砍減現象也非常常見,審計單位與發(fā)包人之間是一種行政監(jiān)督關系,審計機關并沒有對具體交易行為進行定價的權力,但發(fā)包人出于自我保護的需要,只能以工程的審計結論作為EPC工程的結算依據。
六、估算方面
表現: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范圍并達到規(guī)定的規(guī)模標準的暫估價工程,發(fā)包人直接在合同中確定計價方式,有違反招投標實施條例嫌疑,給將來審計帶來風險。
初步設計后招標的EPC工程,招標圖紙的深度不夠,發(fā)包人會采用暫估價的形式將部分分包工程單獨列項,一是便于控制分項投資,二是便于后期將分包工程進行單獨招標。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政府或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工程,需要在合同中約定暫估價的招標主體,招標方式和合同價格的確定原則,避免出現違反招投標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如某政府投資項目,甲方本意是為了簡化招標程序,將施工圖設計、施工、專業(yè)分包施工等過去拆分招標的工程合并招標,采用EPC工程總承包方式發(fā)包,合同計價形式為部分固定總價+暫估價費率計價,暫估價的結算原則是根據施工圖紙工程量,套用當地定額價格乘以投標下浮率按實計價,這樣的約定違反了招投標法暫估價招標的相關規(guī)定,建設單位存在規(guī)避招投標程序的嫌疑。
諸如以上問題,在國內 EPC承包市場競爭激烈的現狀下,發(fā)包人仍處于賣方市場的天然優(yōu)勢地位,建設管理程序不規(guī)范,對于EPC模式理解不到位、濫用管理權限,責權利不對等、管理錯位現象屢見不鮮,這些因素都會讓EPC各參建主體面臨了較大的風險,我們管理人員應該提高警惕、客觀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