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家庭遺產繼承問題

導讀:
在所有的繼承案件中,首先要看的就是有沒有遺贈扶養協議,有沒有遺囑,如果有,那就是按照這些事先約定的協議、遺囑來辦理繼承。如果沒有,就按照法定繼承來處理。這個案例中,男方沒有遺贈扶養協議和遺囑,所以他的財產的繼承就按照法定繼承來辦理。
再婚家庭財產引糾紛,遺產繼承問題如何解決?
案例:
一對再婚的夫婦,再婚的時候雙方都帶有小孩,女方帶了兩個小孩,一個是11歲的女孩,一個是20歲的男孩;男方也帶有兩個小孩,一個是20歲的養子,一個是9歲的私生女。男方再婚前已經有房子及存款了,再婚之后,男方做工程又掙了100萬,然后在他們再婚六年之后,男方因意外事故去世了,涉及到了財產繼承的處理。
《民法典》第1121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第1123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這條法律規定的意思就是,繼承發生時,如果被繼承人生前訂立有遺贈扶養協議的,首先要按照遺贈協議辦理,沒有遺贈協議的,就看有沒有遺囑,如果有遺囑的,繼承就按照遺囑辦理;如果沒有遺囑的,最后才是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在所有的繼承案件中,首先要看的就是有沒有遺贈扶養協議,有沒有遺囑,如果有,那就是按照這些事先約定的協議、遺囑來辦理繼承。如果沒有,就按照法定繼承來處理。這個案例中,男方沒有遺贈扶養協議和遺囑,所以他的財產的繼承就按照法定繼承來辦理。
根據我國《民法典》1127條的規定,法定繼承人分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和第二順位繼承人,第一順位的繼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位的繼承人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當第一順位繼承人還在的時候,第二順位的繼承人是不能發生繼承關系的。所以這個案例中,能參與這個男方的財產繼承的法定繼承人只有他的配偶、子女、父母。因為男方的父母是已經不在了,所以他的法定繼承人實際上只有配偶和子女。
那么男方的養子和私生子有沒有繼承權呢,男方的繼子女又有沒有權利繼承男方的遺產呢?
《民法典》第1127條第三款有規定,法定繼承的子女,包括了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所以男方的養子和私生女是有繼承權的,男方的繼子女也是有繼承權的,但是有一點需要注意,法律規定得很明確,有繼承權的繼子女必須是形成了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才有繼承權,不是隨便的繼子女關系都有繼承權。
怎么看男方是否跟繼子女形成了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關系呢?
一、看年齡,看小孩有沒有成年,如果已經成年,一般不會形成扶養關系。比如女方帶過來的20歲男孩,超過18歲,已經是成年人了,就不會形成扶養關系,也就不屬于男方的法定繼承人,他對繼父的遺產是沒有繼承權的。女方帶過來這個11歲的小女孩,為未成年人,就符合形成扶養關系的條件之一。
二、看繼父母對其是否有真正的扶養行為,并且持續足夠長的時間。這個女孩她和繼父生活了6年之久,在這個時間里,她繼父對她進行了照顧,供她上學,供她吃穿,對她付出了時間、精力、金錢,就像親生父母一樣,那在這種情況下,就會形成真正的扶養關系。形成扶養關系之后,這個小女孩就是他繼父的法定繼承人,就有權利繼承她繼父的遺產。
所以男方的法定繼承人一共是有4位,分別是他的配偶,他的養子、他的私生子、還有已經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女。
那么四位法定繼承人如何分配財產呢?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130條第一款關于法定繼承分配的規定,同一順位的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也就是說同一順位的繼承人一般是平均分配。當然也有一些區別對待的情況,比如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時,要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或者是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等等。
這個案例中,以上區別對待的情況都不存在,所以男方遺產是按照法定繼承的平均分配來處理。男方的遺產一共是有400萬,有350萬是婚前財產,50萬是婚后財產。按照法律規定的平均分配,那就是一人繼承100萬元。
這個法定繼承的平均分配,看起來很公平,但實際上,往往問題就出在這公平上。因為男方的遺產中絕大部分都是男方的婚前財產,400萬的遺產中,有350萬就是婚前財產,也就是說,如果男方不跟女方結婚的,男方的這些財產包括之后再賺的100萬,一共是450萬就全部都是男方這兩個小孩的。但是婚前的這350萬都要跟女方還有她的小孩一起分割,那男方的小孩是很不情愿的。
所以提前做好財產的繼承規劃安排是我們人生中很重要的事情,尤其當你是重組家庭,或者你家庭環境復雜時,提前做好財產的繼承安排更為重要。在實際生活中,尤其關系復雜的家庭中,像案例中這樣的法定平均分配就很容易出現分配不滿意,不公平,不愿意的情況,那紛爭、訴訟就隨之而來了。
所以,意識到這樣的爭分后,我們再換個角度看一下這個案例,如果這個男方在重組家庭前他有提前規劃的意識,想提前做好財產繼承的安排,他是可以這樣規劃他的財產繼承的:
他可以在他的遺囑這樣寫:他婚前的這350萬的財產只歸他的養子和私生女所有,然后婚后的財產再由大家進行平均分配或者是按比例進行分配等等,這樣真正面對繼承分配時,會減少很多的不公平、不愿意,等等的爭分。
再延伸一下,寫遺囑這個事情,建議要咨詢過律師或者由律師輔助進行擬定。因為由于一般人對法律知識的不夠了解,對涉及到繼承可能發生的問題、爭議不具備預見性,自己寫的遺囑就可能就會存在說明不清楚或約定過于寬泛的問題,最后導致一些遺囑內容無效,或者不利于執行。
比如,有一套屬于夫妻財產的房屋,那夫妻雙方在遺囑的安排上,只有權利處理屬于自己的那一部分產權,有些人不明白這個法律關系的,他在寫遺囑的時候,他可能就會寫到這個夫妻財產的房屋由某某繼承,但實際上,他的這個遺囑內容只對屬于他的那一部分房屋產權生效,對不屬于他那部分的房屋產權,寫給誰都是不生效的。
所以建議寫遺囑要咨詢過專業的律師,通過專業的律師來幫忙把關,理清法律關系,做好合情合法的遺囑安排,這才會最大限度的保護你的財產和安全的傳承給你想要傳承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