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時效

導讀:
勞動仲裁時效:勞動爭議是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一年時效,還是《民法典》規定的三年時效?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勞動報酬時效不受一年限制,但也要在勞動關系終止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當勞動爭議經過勞動仲裁,進入法院審理程序時,法院是按照民事訴訟程序審理勞動爭議案件。
那么,勞動爭議是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一年時效,還是《民法典》規定的三年時效?
勞動爭議的仲裁時效是多長時間?
1、一般情形: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2、特殊情形:
1)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拖欠勞動報酬與克扣工資非同一概念)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即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應當自勞動人事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一年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3)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4)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適用公務員法有關規定。
5)《勞動爭議仲裁調節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對于2008年5月1日之前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有關仲裁時效和起訴的規定及適用《勞動法》。《勞動法》關于仲裁時效規定于第八十二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
各種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期間起算點如何確定?
根據2017 年7 月1 日實施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規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時不再審查仲裁時效。因此,案件受理后審理期間,當事人未就仲裁時效進行抗辯的,仲裁委員會和法院一般不主動審查,但用人單位因停產停業等客觀原因無法到庭、案件涉及虛假仲裁、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權益等情形的除外。
《辦案規則》實施前,申請人的仲裁請求已過申請時效,申請人在《辦案規則》實施后申請仲裁的,對仲裁時效的審查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仲裁時效從次年的1月1日起計算。經勞動者同意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順延至下一年度的1月1日起計算;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的,從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計算。
2,勞動者因工傷或職業病,請求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待遇的,勞動仲裁時效期間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已依法作出工傷認定,自申請人傷殘級別鑒定結論生效之日起算。
2)勞動者認為正在享受的應由用人單位負擔的工傷待遇不符合法定標準的,自享受待遇之日起算。
3,勞動者負傷被認定為工傷之后,治療終結之日或傷殘評定之日作為仲裁時效起算日。
4,用人單位單方面作出解除勞動合同決定的,仲裁時效期間從用人單位出具的書面決定(通知)送達勞動者之日起算;無法直接送達而采取郵寄送達或公告送達方式的,仲裁時效期間從勞動者簽收郵件或者公告之日起屆滿30日起算;用人單位未出具書面決定(通知)但勞動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決定(通知)內容的,從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算。
5,勞動者未按規定通知用人單位離職,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約定或者規章制度作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決定的,勞動者申請仲裁時效期間從其本人離職之日起算。
6,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仲裁時效應從用人單位與其補訂勞動合同之日或者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計算。
7,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的,加班工資的最長保護期間為二年,二年的往前推算起點為: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勞動者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加班工資的,以勞動者提起仲裁時間為推算起點;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的,勞動者應當在一年內提出,加班工資以解除或終止時間往前推算二年。
8,養老保險爭議的仲裁時效,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前,與用人單位的用工關系已經解除或終止的,因其養老保險損失在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才產生,故應以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日作為仲裁時效起算之日;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一段時間,與用人單位的用工關系才解除或終止的,應以用工關系解除或終止之日作為仲裁時效起算之日;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發生爭議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用工關系尚未解除或終止的,應以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作為仲裁時間起算之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