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上受傷怎么賠償?

導讀:
用工主體責任非法律規定的概念,而是由勞動行政部門提出的概念,至今內涵及外延尚不是特別清晰,但在工傷認定領域,是否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則是工傷認定的一個必要前提。對于用工主體責任究竟是由工傷認定行政部門認定還是由法院認定,至今全國司法系統并無統一的權威觀點。
建筑工地受傷,沒有勞動關系,想要工傷賠償這樣做!
1.確認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是否屬于法院的受理范圍?
用工主體責任非法律規定的概念,而是由勞動行政部門提出的概念,至今內涵及外延尚不是特別清晰,但在工傷認定領域,是否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則是工傷認定的一個必要前提。對于用工主體責任究竟是由工傷認定行政部門認定還是由法院認定,至今全國司法系統并無統一的權威觀點。
但筆者贊成,用工主體責任的認定應由工傷認定行政部門負責,此舉可以避免工傷認定行政部門以用工主體不明確中止工傷認定,進而將勞動者引入漫長的訴訟程序,而且認定用工主體責任確實也是工傷認定行政部門自身的職權。
2.工傷認定行政部門中止工傷認定,能否提起行政訴訟?
實務中,常見工傷行政中止工傷認定,讓勞動者先行確認勞動關系。依據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第五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發現勞動關系存在爭議且無法確認的,應告知當事人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在此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當事人。勞動關系依法確認后,當事人應將有關法律文書送交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該部門自收到生效法律文書之日起恢復工傷認定程序。
在2016年9月19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的指導性案例《王明德訴樂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案》中,法院認為工傷認定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中止通知》如果導致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長期得不到救濟,對其權利義務產生實質影響時,《中止通知》具有可訴性,且該指導性案例最終也撤銷了《中止通知》。
在實踐中,工傷認定行政部門經常以用工主體不明確中止工傷認定,并引導勞動者進入仲裁及訴訟程序,要求其確認用工主體責任由誰承擔,而當法院不再受理確認用工主體責任的案件時,工傷認定行政部門中止工傷認定的行為將導致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長期得不到救濟并直接影響其權利義務,因此勞動者可以起訴撤銷工傷認定行政部門作出的中止工傷認定行為。
3.包工頭雇傭的人員在工地受傷,工傷與人賠可以選擇嗎?
如果是第三人侵權導致的工傷,只要被認定為工傷,因目前沒有規定限制工地受工傷人員可以獲得雙重賠償,那么其也可以獲得雙重賠償。如果包工頭雇傭的人員在工地受傷不能認定為工傷,則其可以按照人身損害賠償主張權利。
建筑工地干活受傷,應該怎么賠償?
在建筑工地干活受傷,有三種方式可以獲得賠償:
一是雙方根據具體情況協商確定賠償數額;
二是按照侵權人身損害賠償標準進行賠償;
三是勞動部門工傷認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具體分析如下:
一、協商確定賠償數額
通常進行協商是受害者家屬和建筑單位。
1、賠償數額要合理合法
由于事故發生后被害人家屬情緒比較激動,因此會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對此,施工企業應當及時咨詢律師,根據被害人情況以及上述工傷、傷害賠償標準計算出一個合理的數字作為雙方協商的基礎,并說明這個數字的法律依據,或者建議被害人家屬咨詢律師等專業人士后再行協商,這樣就減輕了協商的難度。
2、要簽訂書面賠償協議
為了防止被害人家屬反悔,因此最好是草擬書面賠償協議,約定領款人、領款人與被害人關系、數額、支付時間和方式、付款方式等,關鍵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約定清楚一次性賠償包括的費用項目,否則約定不明被害人還有重新起訴的權利。
二、人身損害賠償
賠償內容:
(一)輕傷害賠償項目
因就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二)傷害致殘賠償項目
除了上述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還應就受害人殘疾后生活上增加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同時由于殘疾給被害人及家屬造成了精神損害,應當額外支付一定數額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三)致人死亡賠償項目
受害人死亡的,應當賠償搶救治療所付出的醫療費用以及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同時,由于被害人死亡給其家屬造成重大精神傷害,還需要額外支付一定數額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