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殘后死亡殘疾賠償金應如何認定

導讀:
殘疾賠償金的賠償年限,是對受害個人實際生存年限不能確定情況下的一個平均估算,不管其實際生存年限是多少,其賠償數額在傷殘等級評定前就已經被固定化,如果以現實生活中受害人實際生存時限來確定殘疾賠償金,將會導致侵權人惡意拖延訴訟、拖延履行,甚至造成整個社會的誠信危機。
交通事故致殘后死亡,殘疾賠償金應如何認定
交通事故受害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死亡,而在其起訴前已經進行了傷殘評定,當事人的殘疾賠償金是從定殘之日計算至死亡之日呢,還是按照固定的標準和規定的期限(20年)予以計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的殘疾賠償金的賠償年限,是對受害個人實際生存年限不能確定情況下的一個平均估算,不管其實際生存年限是多少,其賠償數額在傷殘等級評定前就已經被固定化,如果以現實生活中受害人實際生存時限來確定殘疾賠償金,將會導致侵權人惡意拖延訴訟、拖延履行,甚至造成整個社會的誠信危機。故按照司法解釋規定,定殘后確定的殘疾賠償金,必須“定額化”賠償,傷殘者在定殘并起訴后是否死亡并不影響殘疾賠償金的計算與求償,侵權人不得以受害人已經死亡扣減殘疾賠償金數額。
殘疾賠償金不因受害人存活年限的變動而改變
殘疾賠償金的性質
所謂殘疾賠償金的性質,是指殘疾賠償金是對受害人因傷殘導致的收入減少或生活來源喪失而給予的財產損害性質的賠償,還是對受害人因傷殘遭受精神損害而給予的精神撫慰性質的賠償?
關于殘疾賠償金的性質,在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公布前,在理論和實務上都不是一個十分明確的問題。直到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后,才明確將殘疾賠償金的性質界定為對受害人收入損失的賠償,即殘疾賠償金是財產損害賠償,而非精神損害賠償。2008年通過的侵權責任法延續了這一思路,將殘疾賠償金明確為財產損害賠償。將殘疾賠償金的性質定性為財產損害賠償更符合殘疾賠償金的本意,殘疾賠償金指對受害人因人身遭受傷殘而導致勞動能力全部或部分喪失而給予的賠償,受害人人身遭受傷殘,喪失全部或部分勞動能力,其收入必然減少,而這種收入 減少的損失體現為直接的財產損失,因此將其界定為財產損害賠償是理所當然的。
殘疾賠償金請求權的繼承
所謂殘疾賠償金的請求權,系指受 害人基于人身受傷致殘的事實,向賠償義務人提出支付殘疾賠償金的請求權。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相關規
定,殘疾賠償金請求權專屬于受害人本人,受害人的近親屬不享有該請求權。殘疾賠償金請求權是一種比較特殊的權利,其不僅具有人身屬性,專屬于受害人所有,同時具有財產屬性,是財產性的權利,但其人身屬性是否影響其財產屬性,導致其不能被近親屬所繼承?如果認為人身屬性影響財產屬性,則殘疾賠償金請求權不能被繼承;如果認為人身屬性不影響財產屬性,則殘疾賠償金能夠被繼承。
殘疾賠償金請求權的人身屬性不影響其財產屬性,其可以作為受害人的遺產由其近親屬予以繼承。原因如下:殘疾賠償金請求權是兼具人身屬性和財產屬性的特殊權利,其人身屬性是指在受害人本人存在的前提下只能由其本人行使,即使受害人本人不存在,其財產屬性并不能因此被抹殺,其作為財產性的權利仍然存在。同時將殘疾賠償金請求權作為財產性的權利列入遺產范圍,不違反遺產法相關規定,根據繼承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凡依法可以轉移的財產或財產權利均可以成為繼承權的客體,殘疾賠償金請求權雖然具有人身專屬性,但其本質為財產性的權利,故可列入遺產范圍,由繼承人予以繼承。
3.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方法
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向來有差額計算和定型化計算兩種方法。根據差額計算法,人身損害額等于侵權事故發生前后受害人的財產差額。根據定型化計算法,人身損害額直接依據固定標準予以確定。
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對殘疾賠償金的計算只能采納定型化計算法。原因如下:我國立法對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歷來采取的都是定型化計算法,將殘疾賠償金視同勞動能力的減少,受害人勞動能力的喪失即為損害,不管受害人受害前是否有收入,只要有勞動能力,侵權人就應當賠償勞動能力的減少,殘疾賠償金等于固定的賠償標準乘以規定的年限 (根據受害人的具體情況),我國立法如國家賠償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均遵循這一思路,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也不例外。
交通事故殘疾賠償金怎樣計算
交通事故殘疾賠償金怎樣計算《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5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殘疾賠償金具體計算公式
(1)殘疾賠償金(60周歲以下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20年;
(2)殘疾賠償金(60周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20年一增加歲數);
(3)殘疾賠償金(75周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當然,如果出現《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的“受害人因傷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情形,可按規定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