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侵權

導讀:
個體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侵權
個體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侵權
個體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侵權的,需要承擔停止侵權責任。個體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銷售侵權商品,并且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如果侵權人不知情,并且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不知情的侵權人也需要承擔停止銷售該產品,提供購買渠道以協助查辦偽劣產品來源等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六十條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何認定商標侵權:
構成商標侵權的行為,需要具備下述四個構成要件:
必須有違法行為存在,即指行為人實施了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行為
必須有損害事實發生,即指行為人實施的銷售假冒商標商品的行為造成了商標權人的損害后果。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會給權利人造成嚴重的財產損失,同時也會給享有注冊商標權的單位等帶來商譽損害。無論是財產損失還是商譽損害都屬損害事實。
違法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即指行為人對所銷售的商品屬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事實系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即指不法行為人的銷售行為與造成商標權人的損害結果存在前因后果的關系。
不知情的情況下銷售侵權產品怎么辦
不知情的情況下銷售侵權產品要根據實際情況判斷,如果能證明其合法來源的,則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為生產經營目的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是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侵權產品賠償標準
銷售侵權產品賠付標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銷售侵權產品會坐牢嗎
銷售侵權產品會坐牢。銷售侵權產品的處罰為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個體工商戶侵權,如何起訴和擔責?
從民事責任看,個體工商戶的違約、侵權等民事責任由誰承擔,比較特殊。這涉及到個體工商戶的民事主體基礎,即個體工商戶是自然人商事主體制度還是家庭商事主體制度的問題。根據《民法典》第五十六條和《條例》第二條、第六條的規定,法曹君認為,個體工商戶原則上是自然人商事主體制度,但是以家庭經營或者無法明確是自然人經營的,則認定或者推定為家庭經營。
因此,個體工商戶的違約、侵權等民事責任,原則上由經營的自然人承擔,但家庭經營的,或者無法明確系自然人經營的,則認定或者推定以家庭財產擔責。
個體工商戶的擔責方式,與另一特殊的民商事主體——農村承包經營戶不同。農村承包經營戶,原則上是以戶即家庭為經營單位,對外發生民事責任原則上也是以家庭財產為擔責基礎,但事實上由部分或者個別成員經營的,則由該部分或者個別成員擔責。因此,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作為遺產處理,經營家庭中個別成員死亡的,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并無直接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