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欠債,另一方不知情需要共同還債嗎?

導讀:
夫妻之間關于財產往來一般不會相互干涉,尤其是一方在外借款的行為,另一方不僅不知道,而且也對此不太關心。等到借錢一方如果無力償還的時候,此時另一方是否需要共同承擔呢?
夫妻之間關于財產往來一般不會相互干涉,尤其是一方在外借款的行為,另一方不僅不知道,而且也對此不太關心。等到借錢一方如果無力償還的時候,此時另一方是否需要共同承擔呢?
夫妻債務一方不知情是否不用償還首先,夫妻一方所欠債務,無論是否知情,一般情況下都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如果,另一方有證據證明不是用于家庭生活,就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就不需要共同償還。
根據婚姻法解釋的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能夠證明為個人債務除外。
最高院夫妻債務糾紛的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為家庭生活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實踐中并不以夫妻一方是否知道債務的存在而承擔責任,而是看該筆債務是否屬于共同債務,包括是否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否為履行法定義務所負債。如果認定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即使一方不知情,那么也是要承擔責任的,也就是具有歸還的義務。但要是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的,那么不管另一方是否知道,此時都是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1.以雙方共同名義出具借據,或以雙方共同名義進行求借,不管該借款怎么使用(除出借人明知借款是用以諸如賭博、販毒等非法活動外)即是用于一方個人使用,還是用于雙方共同使用,均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2.借時確系以一方個人名義所借,但所借款項確系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只要對方承認之或債權人能夠證明,即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3.借時系以雙方共同名義所借,且稱用以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但借后確系用于一方個人使用,在沒有向債權人聲明并經同意或未經債權人追認的情況下,屬擅自改變借款用途的情形,此擅自行為對債權人無效,該借款仍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4.借時是一方個人所借,且言明此款系其個人使用,借后確系為借款的一方個人使用,該借款應認定為借款方的個人債務。
5.一方的借款,借時言明系個人使用,借后實際由對方個人使用,該借款仍應認定為借款一方的個人債務。
單獨為一方所使用的債務,應當是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共同債務一方不知情,是否需要共同承擔?
夫妻之間關于財產往來一般不會相互干涉,尤其是一方在外借款的行為,另一方不僅不知道,而且也對此不太關心。等到借錢一方如果無力償還的時候,此時另一方是否需要共同承擔呢?
實踐中并不以夫妻一方是否知道債務的存在而承擔責任,而是看該筆債務是否屬于共同債務,包括是否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否為履行法定義務所負債。如果認定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即使一方不知情,那么也是要承擔責任的,也就是具有歸還的義務。但要是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的,那么不管另一方是否知道,此時都是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此外,下列債務不屬于夫妻債務,應認定為個人債務: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如夫妻一方為購置房屋等財產負擔的債務,該房屋沒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
2、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債務。
3、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投資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遺囑或贈與合同或者協議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臺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5、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債務,夫妻雙方將本屬于共同債務,約定有一方負擔的可以視為夫妻個人債務,但是這種約定不能當然的及與債權人,對債權人沒有對抗效力,除非債權人事先知道或者事后追認該約定。
6、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
7、其也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在認定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時,還存在一些例外情況:
1、一方與第三人惡意串通;
2、債權人與夫妻一方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
3、夫妻對婚后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