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繼承遺產由誰代管

導讀:
未成年子女繼承遺產由誰代管:未成年子女可以作為房產繼承人,但因為未成年,辦理繼承房產的事項時不能未成年人辦理,由監護人代為辦理繼承事項并監管繼承到的房產。即使是在遺囑繼承中,如果未成年人不是遺囑指定的繼承人,遺囑中沒有為未成年人保留必要份額的,分割遺產房時也應為未成年繼承人分出必要的份額。
未成年子女繼承遺產一般由法定監護人代管。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范圍和順序的監護,法定監護人可由一人或多人擔任。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只是所有權和因此所得受益均應該是房產證上的未成年人所有。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代管期間產生收益或者所有權應該歸未成年子女所有,監護人和其他人員不得侵占或者轉移這類財產,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四條
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認定該成年人恢復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本條規定的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第九百三十六條
因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被宣告破產、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應當采取必要措施。
監護人能否代為放棄繼承房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條規定:“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繼承權、受遺贈權,不得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棄繼承權,受遺贈權。明顯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應認定其代理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八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 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繼承案件,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和受遺贈權。”首先,放棄房產繼承權從法理上講屬于單方法律行為,當事人為單方法律行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作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本人是無法放棄房產繼承權的。其次,未成年人的民事法律行為一般由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通常情況下由父母作為其法定監護人進行。但是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法定監護人及代理人都不得損害未成年人的繼承權及其他財產權益。因此,未成年人所享有的繼承份額,其法定監護人及代理人也無權代為放棄。最后,即使繼承人之間就繼承問題達成一致意見,法院也應依職權審查是否存在侵犯未成年人權益的情形。法院一旦發現調解協議損害未成年人權益,一律不予確認。當事人若堅持不變更調解合意的,法院將依職權作出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