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的形式有幾種

導讀:
重婚的形式有幾種: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結婚的行為。已經有了合法的婚姻關系,后又與他人締結第二個婚姻關系,前者叫前婚,后者叫后婚,也叫重婚。重婚是違法行為。如果當事人主觀上存在故意,則構成犯罪。
重婚的形式有幾種? 重婚,是有配偶者再行結婚的行為。即已經有了一個婚姻關系,又與他人締結第二個婚姻關系。具有兩種形式:
(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構成的重婚。只要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不論雙方同居與否,或是否舉行婚禮,重婚即已形成。
(2)事實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或關系)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事實上已構成重婚。重婚是違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則的違法犯罪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立法一貫保護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構成重婚罪的,必須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重婚的形式有幾種?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后,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
2.與配偶登記結婚的,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后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時以夫妻名義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后又與他人登記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后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其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而重婚。由此可知,重婚在一定程度上和事實婚姻掛上了鉤。
重婚的形式有幾種?
重婚是犯罪行為,重婚罪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個罪名。我國《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99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對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做了如下批復:"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處罰。"在現實社會中,有配偶的人與他人共同生活,很少有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或舉行結婚儀式,對外也不以夫妻名義相稱。據調查了解,他們對外以秘書、兄妹、保姆等名義相稱的居多。因此能夠按照我國《刑法》重婚罪及其司法解釋定罰量刑的是極少數。對大多數有配偶者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者的婚外同居行為如何規范和調整,如何解決當事人規避的問題,應該是我國《刑法》重婚罪要再研究和再審視的。新婚姻法對上述規避重婚罪的行為從民事角度作了規范: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結婚的行為。已經有了合法的婚姻關系,后又與他人締結第二個婚姻關系,前者叫前婚,后者叫后婚,也叫重婚。重婚是違法行為。如果當事人主觀上存在故意,則構成犯罪。
重婚可分為兩種形式:
(1)法律重婚是指前婚沒有解除,又與他人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2)事實重婚是指前婚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而未辦理結婚登記,但事實上形成婚姻關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