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遺囑有效期

導讀:
口頭遺囑有效期: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危急情況解除后,所立口頭遺囑是否還有效,是否應當明確規定期限?
口頭遺囑有效期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那么口頭遺囑有效期是多長時間?
由于口頭遺囑形式極易被人篡改、偽造,容易失實,難以認定,故法律對于口頭遺囑提出了嚴格的要求。在立遺囑人生命垂危、遇到重大災害、或者遭遇意外等緊急情況,隨時有生命危險而來不及或沒有條件立其他形式的遺囑時,可以立口頭遺囑。但是立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符合法定條件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在此條件下只要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口頭遺囑可以獲得法律的認可。但是在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應屬無效。
口頭遺囑有效期
危急情況解除后,所立口頭遺囑是否還有效,是否應當明確規定期限?
無效是只要危急情況解除就立馬無效?還是有一定的合理期限?
在民法典繼承編(草案二次審議稿)征求意見稿中第九百一十七條就提到了這個問題,文中認為“在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經過三個月無效。”在審議過程中,有的常委委員提出,三個月期限的起算點不明確,且口頭遺囑僅在危急情況下才適用,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已能夠用其他形式立遺囑,所立口頭遺囑即應無效,不必規定三個月的期限。2019年底公布的民法典草案刪除了上述規定中三個月期限的規定,修改為“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也就是說對這一問題依然沒有給予明確的結論。
對于口頭遺囑有效期限的問題,各國立法規定不盡一致,對有效期的規定短則15天長則6個月。
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 1196 條對這一問題有明確的規定: “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