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公婆的房子能分到嗎?

導讀:
兒媳能不能要求分割婆婆的遺產,其實就是看該繼承所得財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民法典》規定,如果被繼承人未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財產只歸夫妻一方所有,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繼承所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兒媳能不能要求分割婆婆的遺產,其實就是看該繼承所得財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民法典》規定,如果被繼承人未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財產只歸夫妻一方所有,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繼承所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離婚財產公婆能參與分割嗎?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離婚是指雙方通過協議利離婚或訴訟離婚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在解除婚姻關系的時候是需要對財產、子女撫養權、債務的事宜作出處理。
一、夫妻離婚財產公婆能參與分割嗎
夫妻離婚,公婆是不能參與財產分割的。
夫妻共同財產,只有夫妻有權分割。
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 “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 。即如果財產一旦約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更改。
二、離婚后夫妻財產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兒媳鬧離婚,能不能分割婆婆遺留的房產呢?
兒媳能不能要求分割婆婆的遺產,其實就是看該繼承所得財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民法典》規定,如果被繼承人未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財產只歸夫妻一方所有,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繼承所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所以,如果在離婚前,公婆都去世,且沒有指定財產只是給兒子一個人的,那就歸兒子夫妻共同所有,那離婚時就是共同財產。如果已經指定是給兒子一個人,那就是婚內的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所有,不能要求分割。
公婆的拆遷房分給兒子,兒媳離婚時能分割房子嗎
仲女士的公婆的房屋拆遷之后,分到了兩套房子,公婆將其中一套給了仲女士的丈夫,房子也登記在丈夫名下,之后,仲女士和丈夫一直也住在那里。
現在兩口子鬧離婚,仲女士要求分割這套房子,但丈夫說這個房子是他的個人財產,與仲女士無關,那么,這套房子該歸誰呢?
律師表示
公婆的房子拆遷,安置房給了仲女士的丈夫,實際上等同于公婆出資購買房屋贈與兒子,所以本案屬于典型的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父母出資給子女購買房屋,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情況。
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根據婚姻法的司法解釋,這種情況視為父母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這套房子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但是在民法典施行后,根據新司法解釋,在婚后,一方父母全部出資購買房屋,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所以在此類案件中提供充分的證據來證明或者推定父母和子女是如何約定的就尤為重要,比如說聊天記錄、錄音錄像、書面說明、證人證言等,在法律實務中操作空間較大,遇到此類問題建議咨詢專業人士。
法律依據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及其相關解釋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釋頒布替換。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解釋(三)(已失效)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民法典》婚姻編司法解釋一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民法典》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案后小結
在婚后一方父母全部出資,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有約定的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推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特別注意,如果父母出資買房,如果沒有明確表示贈與的,一般會視為借款,此時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房產是一方個人財產,該債務一般認定為一方的個人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