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遇事故景區的責任是什么

導讀:
如果游客的損害系因其他游客等第三人的行為直接導致的,但景區的經營者、管理者同時也存在疏于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如未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制止第三人的加害行為或者防止損害后果進一步擴大等,那么景區的經營者、管理者客觀上為損害后果的發生或擴大提供了便利和條件,是間接侵權人,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所謂直接責任, 即因景區的經營者、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直接導致游客人身傷亡等事故發生,此時經營者、管理者為直接侵權人,應承擔直接侵權責任,賠償受害人的各項損失。
旅游遇事故景區的責任是什么
根據我國民法典、旅游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景區、游樂場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具體而言,賠償責任包括直接責任和補充責任。
所謂直接責任,即因景區的經營者、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直接導致游客人身傷亡等事故發生,此時經營者、管理者為直接侵權人,應承擔直接侵權責任,賠償受害人的各項損失。
如果游客的損害系因其他游客等第三人的行為直接導致的,但景區的經營者、管理者同時也存在疏于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如未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制止第三人的加害行為或者防止損害后果進一步擴大等,那么景區的經營者、管理者客觀上為損害后果的發生或擴大提供了便利和條件,是間接侵權人,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在景區經營者、管理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實際加害的第三人追償。
【案例解析】
唐先生在某公司經營管理的景區游玩“網紅”蕩橋時,由于橋上人員擁擠,蕩橋搖晃劇烈,唐先生在橋上摔倒并被擠壓,導致身體多處損傷,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景區公司認為自己在蕩橋出入口處粘貼了“安全警示”,并配備保護墊等,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拒絕賠償。于是唐先生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16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蕩橋搖晃劇烈,景區公司應當對游玩人數進行控制,尤其在夜晚人多擁擠的情況下。但公司并沒有控制人數,以致唐先生摔倒受傷,因此公司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唐先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也沒有盡到個人注意義務,自身存在過錯。綜合雙方過錯程度,法院最終認定公司承擔70%的責任,判決公司賠償唐先生10萬余元。
“對于景區的經營者、管理者而言,如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則可以免除責任。”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法官介紹,判斷景區的經營者、管理者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一般遵循法定標準、行業標準以及善良管理人標準等。法定標準指的是,以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規定的內容為判斷標準和依據,例如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游項目應當履行告知、警示義務;從事高空、高速、水上、潛水、探險等高風險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經營許可。
在沒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下,則可以參考同行業應當達到的通常注意義務,例如游樂場所的經營者對于游樂設施、特殊器材應進行專業維護。如果是新開設的網紅游樂項目,既沒有法律標準也沒有行業標準,則考慮按照一般觀念,以具有相當知識經驗的人對于一定事件的注意事項作為判斷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