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區發生交通事故是安全事故

導讀:
李玉恩受傷地點即汽車維修廠的空壩已經具備了公共道路的功能要件,該事故應定性為交通事故,其損失應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負擔,超出部分由張華明、富吉公司和宋成廣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律師說法:本案中李某受傷的地點應屬于道交法中的“道路”更為妥當,本案屬于交通事故,主要理由有兩點:一是李玉恩在汽修廠內的空壩上被車輛意外撞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案情回顧:
恒達修理廠將其廠房分別租給呂小洪及其他幾家從事車輛維修,廠內空壩屬于各租賃戶的公用地,呂小洪的母親李玉恩時常在該修理廠內免費幫忙打掃衛生。2011年4月,宋成廣欲將在呂小洪處將修理完的汽車開回,在將車倒出修車棚的過程中將在修車棚外空壩上掃地的李玉恩撞傷,派出所調查后對該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宋成廣在此次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李玉恩不承擔事故責任。
治療終結后,李玉恩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肇事客車車主富吉公司、該車經營權人張華明、駕駛員宋成廣及該車的交強險承保單位保險公司賠償其因交通事故產生的各項損失。
訴訟過程中,李玉恩在該汽修廠的空壩內再次被另一車輛撞傷,經搶救無效死亡,而此次交警部門未對該起事故系交通事故進行認定。因李玉恩死亡,其子女即呂小洪等四人作為原告參與訴訟,保險公司以該事故應屬于安全事故而非交通事故為由提出抗辯,申請追加了恒達修理廠為共同被告。
爭議焦點:
爭議焦點在本案應定性為“交通事故”還是“安全事故”,即宋某撞傷李某的地點是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道路”的標準,這一定性將直接決定誰應該本案中對李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的“道路”進行認定,李玉恩受傷地點在恒達汽修廠內修車棚外空壩上,該地點不屬于公共道路。因此本次事故并非道路交通事故,而是安全事故,應由負有安全管理義務的恒達修理廠、維修肇事車的呂小洪、張華明及富吉公司按照各自的責任份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未明確認定為“道路”的其他地點,只有符合道交法中關于“道路”的實際條件的,亦應認定為公共道路。李玉恩受傷地點即汽車維修廠的空壩已經具備了公共道路的功能要件,該事故應定性為交通事故,其損失應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負擔,超出部分由張華明、富吉公司和宋成廣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律師說法:
本案中李某受傷的地點應屬于道交法中的“道路”更為妥當,本案屬于交通事故,主要理由有兩點:
一是李玉恩在汽修廠內的空壩上被車輛意外撞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現實存在著許多立法時所不能完全預見的情形,上述規定中“道路”的定義并非采取完全成列的方式,其中“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的表述并未否定其他和廣場、公共停車場環境具有相似性的地點也可能認定為交通事故中的“道路”,更明確了“單位管轄范圍”并非認定“道路”的排除性條件,判斷的關鍵應看事故地點是否屬于允許社會車輛通行的公共地點,具有機動車通行中存在的危險性,而不論是否在單位管轄范圍內。李玉恩被車撞傷的地點雖在恒達汽修廠內修車棚外空壩上,但根據汽修廠本身的經營特點及庭審查明的事實看,汽修廠的空壩屬于幾家修理店的公用地段,也是從修車棚到外面馬路的連接地段,實際上不僅允許社會機動車自由通行,還時常有客車在這里停車下客,具有公共交通路段的危險性,應認為已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道路”的條件。
二是本案事故發生時是宋成廣將已經維修好的機動車自行開出修理廠準備上路的過程中,該車已進入動力狀態,具備行駛車輛的危險性,而非處于維修期,因此,本案更宜定性為道路交通事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小區廠區道路事故怎么認定
案情回放
2012年8月,焊接工李某受雇于一位包工頭,替正在建設中的高郵一家特種金屬材料公司進行焊接作業時,駕駛起重車林某的車子將地上電焊線帶到,扯下梯子至李某被吊在空中,全身多處受傷,并且傷情非常嚴重,緊急送往高郵市人民醫院治療。
法院認為:廠區道路也是路,參照交通事故賠償
高郵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廠區內的道路確實不屬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道路范疇,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可以參照適用本解釋的規定。本起事故是起重車在廠區道路行駛過程中致人損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機動車在道路以外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侵權所產生的侵權責任的規定。
法院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僅系法院理案件的證據之一,在其他證據和事實能夠認定某一事實的情況下,交警部門就本起事故是否做出認定,并不必然影響對案件的定性。本起事故發生在廠區道路上,雖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關于道路范圍的規定,但肇事車輛在事故發生時并未處于停駛狀態亦未處于施工作業狀態,而是處于趕往下一個作業點的運行、通行狀態。因此李某參照交通事故賠償原則和標準提出索賠主張并無不當。根據高郵市公安局開發區派出所的出警記錄,本起事故應認定為一起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的事故。故對兩家保險公司的辯稱,法院依法不予采納。
二、 關于民事責任的認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權、財產權受到法律保護。本案中,李某在焊接鋼結構時隨意將焊接電線橫鋪在道路旁,司機林某在通行過程中沒有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在通過顛簸狹窄路段時未能減速慢行,沒有及時發現在路上的電線,導致起重機支架盤刮到電線并帶動正在梯子上施工的李某。綜上,法院認為對本起事故的發生,李某負次要責任,林某負主要責任,故林某應負事故的70%責任。
法院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均未上訴,該案判決已經生效,李某已拿到賠償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