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肇事罪量刑標準

導讀:
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應當立案追究。
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應當立案追究。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標準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標準
(一) 《刑法》規定
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應當立案追究。
應當注意,對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決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責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相關司法解釋的具體標準。如果行為人只有違章行為,并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則不以犯罪論處,不予立案。
(二) 關于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
六、實施“碰瓷”,駕駛機動車對其他機動車進行追逐、沖撞、擠別、攔截或者突然加減速、急剎車等可能影響交通安全的行為,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四、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標準
(一)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2014)
第一節 交通肇事罪
一、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死亡一人或重傷三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在一年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在一年六個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死亡三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在一年六個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力賠償數額30萬元,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在六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在一年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4.重傷一人,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所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即: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嚴重超載駕駛的;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的,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在六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在九個月至一年三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5.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事故責任、致人重傷、死亡的人數或者財產損失的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從而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具有“死亡一人或重傷三人,負事故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情形的,重傷人數達到四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2)具有“死亡三人,負事故同等責任”情形的,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具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30萬元,負事故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情形的,無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基礎上每增加10萬元,增加三個月刑期;
(4)具有“重傷一人,負事故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所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二、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負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責任;死亡三人,負事故同等責任;造成財產損失,負事故主要或全部責任,無力賠償數額30萬元;造成重傷一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即: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嚴重超載駕駛的),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死亡二人或重傷五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在四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死亡六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60萬元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5.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事故責任、致人重傷、死亡的人數或者財產損失的數額以及逃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從而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具有“死亡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情形的,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增加九個月至一年刑期;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2)具有“重傷五人,負事故主要責任”情形的,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增加九個月至一年刑期;
(3)具有“死亡六人,負事故同等責任”情形的,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4)具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60萬元,負事故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情形的,無力賠償數額在60萬元基礎上每增加10萬元,增加三個月刑期;
(5)具有本條第2至4種情形,又具有“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情節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三、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犯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人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從而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人數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
(2)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已確定為犯罪構成事實的除外)之一的,每增加一項,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50%:
(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交通肇事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7)其他可以增加基準刑的情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交通肇事后積極施救的;
(2)交通肇事后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并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3)其他可以減少基準刑的情形。
六、需要說明的事項
在事故既有人身傷亡又造成財產損失且量刑起點一樣的情況下,按照死亡、重傷、財產損失的順序確定起刑點,其他部分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
交通事故肇事罪量刑標準
一、肇事后逃逸:
(一)肇事后立即逃逸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肇事后不久逃逸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肇事后不逃逸:
(一)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二)只致人輕傷的或者只損壞公私財物的,處一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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