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與析產有什么不同

導讀:
分家與析產有什么不同
分家與析產有什么不同
分家析產應注意把家庭財產和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區分清楚和要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分割家庭共有財產。
分家與析產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所謂分家是將一個較大的家庭根據分家協議而分成幾個較小的家庭。 所謂析產又稱財產分析,是指財產共有人通過協議的方式,根據一定的標準,將共同財產予以分割,而分屬各共有人所有。
析產只能是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屬于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是不屬于分割范疇的。
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特別是對某些生產、勞動工具、設備等財產的分割,要盡可能有利于生產,有利于發揮家庭成員各自的專長。對于某些特定的不便分割的財產,也可以特別協議的方式作變通處理,以充分發揮該項的效用。分家析產直接關系到家庭成員今后生活安排的問題,因此,應當通過訂立分家析產協議書的形式進行,這樣,就不至于有分家后因某項財產產權的歸屬不清發生糾紛。
財產繼承,發生在被繼承人死亡之時,被繼承人死亡,其近親屬依據死亡人生前留下的,沒有遺囑的按法律規定而發生的、由繼承人依法無償占有該財產的活動;
而分家析產,是家庭成員間的矛盾、糾紛或其他原因,不愿意再繼續共同生活在一起而對家庭中的家庭共有財產進行分割處分的活動。
( 一 ) 分家析產時,要把家庭共有財產和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區分清楚。分家析產只能是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屬于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是不屬于分割范疇的。
( 二 ) 分家析產時,要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分割家庭共有財產。 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特別是對某些生產、勞動工具、設備等財產的分割,要盡可能有利于生產,有利于發揮家庭成員各自的專長。對于某些特定的不便分割的財產,也可以特別協議的方式作變通處理,以充分發揮該項的效用。分家析產直接關系到家庭成員今后生活安排的問題,因此,應當通過訂立分家析產協議書的形式進行,這樣,就不至于有分家后因某項財產產權的歸屬不清發生糾紛。
分家折產協議書基本內容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 一 ) 立約人的姓名,在家庭中的輩份稱呼;
( 二 ) 分家的理由、原因和目的;
( 三 ) 分割家庭共有財產的合意以及對原家庭債務清償的安排;
( 四 ) 分割后的財產細目及其所有人姓名;
( 五 ) 證人姓名;
( 六 ) 立約人、證人簽名蓋章;
( 七 ) 立約的具體時間及執行日期
我國法律對分家協議的效力及相關問題規定如下:
分家析產協議的效力認定:
對于家庭成員間簽訂的分家析產協議書,如果對家庭財產進行了處分,綜合家庭所有財產分配、協議履行情況等情形,如有證據證實是家庭成員的真實意思表示,一般不可輕易認定無效。
分家析產協議常見法律糾紛的處理方法:
(一)財產問題:
1、分家協議中的財產,只能是家庭的共同財產,如果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是不算做分家的,而是贈與。所以,首先要區分分家協議中約定的財產是家庭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2、如果是屬于個人的私有房產,則分家協議的內容實質上是贈與行為,在沒有過戶前,贈與人可以要回去;
3、如果協議中涉及贍養等義務問題,如果正常履行贍養等義務,則不能隨意撤消贈與而要求收回房產。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款“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如果公證了,就不可以任意撤銷,得依法定事由撤銷。沒法定事由,就不可以撤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