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資雙倍賠償依據

導讀:
勞動合同法調整的是勞動關系,旨在規范勞資雙方的行為,平衡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對于勞資雙方的不合法行為分別賦予了不同的法律責任,但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的一些嚴重違法行為給予“雙倍”賠償的處罰。
勞動合同法調整的是勞動關系,旨在規范勞資雙方的行為,平衡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對于勞資雙方的不合法行為分別賦予了不同的法律責任,但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的一些嚴重違法行為給予“雙倍”賠償的處罰。
勞動合同法中有哪些雙倍賠償勞動合同法調整的是勞動關系,旨在規范勞資雙方的行為,平衡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對于勞資雙方的不合法行為分別賦予了不同的法律責任,但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的一些嚴重違法行為給予“雙倍”賠償的處罰。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br />
律師點評:本條雙倍賠償的規定幾乎是所有勞資雙方都知曉的法律規定了,在勞動爭議案件中主張因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案件數量也逐年下降,而且案件矛盾主要集中在簽訂一次書面合同以后續簽勞動合同是否還需要簽訂書面合同的問題上,另外還包括應當簽訂無定期期合同以及視為應當無固定期合同的情形。在此筆者提示,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到期后,同樣需要在一個月之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將承擔雙倍工資賠償的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br />
律師點評:本條雖然未明確說明違法約定試用期間雙倍工資賠償,但通過規定的內容可以看出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法律后果一是責令改正,對于無法改正已經實際履行的試用期,法律后果則是按轉正后的工資給予賠償,因此,在勞動者已經得到試用期工資的情況下,對于違法約定試用期的,用人單位仍然要按正常標準給予勞動者經濟賠償。在此筆者提示,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情形主要包括違反第十九條規定試用期期間的規定、禁止約定試用期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br />
律師點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或用人單位經常會提到的是“n”還是“2n”的問題,“n”是指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即勞動者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而“2n”就指本條規定的在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賠償金,即勞動者工作每滿一年,應當支付兩個月的經濟賠償金。在此筆者提示,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依據第39條至第41條解除勞動合同時不僅僅要注意保留相關的證據,還要注意履行程序上的通知義務和部分情況下的審批義務,同時,在解除勞動合同時,還要考慮第42條規定的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否則同樣會面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雙倍經濟賠償的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律師點評:本條規定的是用人單位違法拖欠工資和不支付經濟補償的賠償責任,賠償的標準為50%至100%,即最高達到了雙倍賠償的程度。在此筆者提示,本條規定針對的不是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情形,而是針對用人單位惡意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情形,且處罰的前提是經過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而拒不支付的情形。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報酬的金額或者是否存在加班費、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等問題上存在爭議,則需要通過仲裁或者訴訟程序解決,此種情形應當不在此處罰之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