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欠條的工資錢能要回來嗎(工資欠條到期拿不到錢怎么辦)

導讀:
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沒有欠條可以通過其他能夠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事實證據討薪,比如工作證明,舊的工資發放記錄,證人證言,考勤表等,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未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等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
沒有欠條怎么要回工錢?
沒有欠條可以通過其他能夠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事實證據討薪,比如工作證明,舊的工資發放記錄,證人證言,考勤表等。欠薪事實存在的,可以選擇三種途徑:
1、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
2、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3、通過訴訟途徑,向企業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果只有欠工資的事實的,可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要求支付工資。《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沒合同沒工資條如何要回拖欠工資?
1、沒有勞動合同欠工資不給,可以采取的方式如下:
首先,先去找公司領導進行協商,索要拖欠的工資。如果公司繼續拖欠,問清楚拖欠的原因,如果是因為公司暫時周轉不開,此時讓公司老板或財務打一張欠條。
其次,如果與公司協商無果,那么就去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告知公司負責人電話,讓勞動監察大隊進行處理,一般問題到這里就可以得到解決。
最后,如果勞動監察大隊處理無果,那么此時就需要收集相關證據到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勞動仲裁。
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未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等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拖欠農民工工資,沒有欠條,這錢怎么要?
不欠農民工工資怎么辦?
被拖欠工資后,農民工討回工資不用欠欠條。只要有確切的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拖欠,就可以通過仲裁和訴訟的方式追討工資。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未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在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時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限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期間中止。自中止時效期限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限繼續計算。
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終止勞動關系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給老板干活沒有欠條的錢能要回來嗎?
法律主觀:
1、債權人礙于情面或忘記要求打欠條,導致沒有證明債權債務關系客觀存在的書面憑證,那么只能搜集其它輔助證據,證明雙方直接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維護己方合法權益。包括:雙方的對話錄音、電話錄音、短信記錄、微信記錄、電子郵件記錄、知情者人證、書證,銀行流水記錄等證據,在上述證據可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互相印證,均指向債務人欠債權人錢的情形下,債權人可以在債務到期后,交涉未果的情形下,申請支付令或直接發起民事訴訟,維護己方債權。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老板欠自己工資但是沒欠條,如何討要工資?
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通常是勞動管理監察大隊。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在拿到仲裁書后十五天之內到法院起訴。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未簽合同的雙倍工資,由勞動者申請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因此目前關于雙倍工資的申請,仲裁支持的可能性比較小。但就單位沒有簽合同來看,單位應該沒有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可以訴請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
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勞動者有三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一)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投訴,這一投訴方式簡單,但是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二)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系,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這種投訴方式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 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 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 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老板拖欠工資,又沒打欠條怎么要回工資?
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請求加付賠償金,賠償金標準: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
2、以未及時足額發放工資為由,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解除勞動關系并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金。若仍想維持勞動關系的,可以只請求支付工資。
申請勞動仲裁時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2份);證據清單和相應證據材料(2份),證據材料主要有勞動合同,工資銀行賬單;身份證復印件(1份)。
法律依據:《勞動法》
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 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