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沒發生碰撞,如何判斷責任方?

導讀:
第一百一十九條 【重要名詞釋義】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一)&ldquo,第一千二百零八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法律適用】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原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交通事故沒發生碰撞,如何判斷責任方?
【案例】
某甲駕駛小轎車與某乙駕駛貨車在國道上相向行駛,貨車加速超車并占用了小轎車所在的車道,為避讓貨車,小轎車采取緊急制動措施,導致車輛失控與路邊樹木相撞,同時某甲頭部胸部受傷,各項損失共計3.6萬元。交警大隊出具證明:雙方車輛沒有發生碰撞,現有證據無法確定雙方事故責任,對該事故未進行責任劃分。為此,某甲起訴到法院,要求某乙承擔其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賠償責任。
問:交通事故沒有發生碰撞,如何判斷責任方?
【分析】
根據我國《民法典》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實行過錯責任原則。在實踐中,認定交通事故的過錯方,要考慮人、車和道路三方面的因素。
本案訴訟中,要從以下三方面收集證據:首先要查驗某甲和某乙是否持有合法的機動車駕駛證,以及是否有飲酒、吸毒等影響安全駕駛的身體因素。其次,要通過第三方鑒定等方式,核查雙方駕駛的機動車機械運行狀況是否良好,如某甲車輛的剎車性能等。最后,要考慮在發生交通事故的時刻,誰擁有道路優先權。
如果人和車的因素都可以排除,那么,由于某乙是借道超車,此時的道路優先權在甲方,某乙又是貨車,車速和加速性能較慢,在明知某甲駕車與自己相向而行即將會車,未能確保安全的情況下,貿然超車,侵犯了甲方的道路優先權,顯然存在過錯。當然,這里還要考慮此時某甲的車速是否在該路段的上限之內。如果某甲此刻駕車沒有超速,那么,本案的交通事故,應由某乙承擔主要或全部責任。
【合規建議】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嚴格遵守交通規則,文明行駛,不搶道,不違規超車。發生交通事故及時報警。為固定證據,建議安裝行車記錄儀,同時按時繳納車輛保險。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侵權行為的過錯責任原則】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 ……
第一千二百零八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法律適用】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原則】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 ……
第一百一十九條 【重要名詞釋義】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二)“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三)“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沒撞到,也要擔責嗎?“無接觸交通事故”責任這樣劃分
雖然發生了交通事故,但兩車并沒有產生直接碰撞。這種情況,事故責任該如何認定?江蘇省鎮江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用一起真實案例告訴你答案。
案情回顧
● 2021年9月13日
劉勇(化名)駕駛電動自行車行駛至某汽修廠南門附近,正在此時,張超(化名)駕駛小型普通客車出汽修廠大門,左轉彎欲駛入道路,劉勇摔倒受傷,當日被送往醫院救治。
公安部門經現場勘查、調查走訪、檢驗鑒定后,明確了劉勇的頭部及身體受傷情況,并認為其駕駛電動自行車摔倒時未佩戴安全頭盔,與傷情有直接因果關聯。事故發生時現場無目擊證人,事發路段也無監控設施,劉勇受傷后一直無法陳述事發過程。公安部門認為,現有證據無法查明劉勇摔倒原因,也無法查證張超駕駛機動車欲進入道路時是否影響劉勇正常駕駛,故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成因無法判定。
● 2022年1月27日
劉勇將張超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賠償已產生的醫療費12萬余元。在法庭上,原告方提交了事故發生時張超車輛行車記錄儀上的一段截取視頻,證明劉勇是為了避讓張超駕駛的車輛而緊急剎車,同時向左避讓才導致事故。
保險公司以兩車并未發生碰撞且張超車輛未越過交通路口、劉勇本人在駕駛電動車時也存在操作不當等為由,認為己方不應承擔損失的賠償責任。
行車記錄儀動態影像。鎮江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提供
法院審理
劉勇駕駛電動自行車在道路上摔倒受傷,雖然未與張超駕駛車輛發生直接碰撞,但張超左轉彎駛入道路,其影響到劉勇的可能性較大,在無其他證據證明事故是如何發生的情況下,本案屬于交通事故爭議。
張超駕駛的小型客車危險性較大、回避危險的能力也較強,其從修理廠大門出來準備左轉彎駛入道路時,對駕駛電動自行車沿路行駛的劉勇而言,客觀上造成了危險局面。劉勇短距離內發現車輛向其駛來,因緊急剎車而摔倒受傷,與被告張超的駕駛行為存在一定因果關系。張超對事故發生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劉勇駕駛電動自行車未盡到必要的觀察義務,在未確認安全的情況下快速通過事發路口,對事故的發生也有過錯,且未佩戴頭盔,加重了損害結果。因公安部門未作出事故責任認定,綜合雙方的過錯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規定,法院判決認定張超對劉勇的損失承擔60%的賠償責任,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車輛之間沒有發生直接碰撞,也可能承擔交通事故責任。這是為什么呢?
“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碰撞”不是承擔責任的必要條件,在發生交通事故的時候,當事雙方沒有發生物理碰撞的一種交通事故形態,為“無接觸交通事故”。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在交通事故中存在因果關系,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實踐中也有“優者危險負擔”的理論,用于解決事故的責任劃分,即在受害人有過失的情況下,考慮雙方對道路交通注意義務的輕重,按機動車危險性的大小以及危險回避能力的優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損害后果。
法官提醒:希望人們安全出行,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應及時報警。在日常生活中,無論是機動車、非機動車還是行人,只要上路行駛或通行,均應做到遵守交通規則,注意交通動態,尊重各自路權,盡可能避免事故發生。電動車駕駛人員應佩戴頭盔,規范駕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