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打架與家庭暴力的區別

導讀:
夫妻打架與家庭暴力的區別
夫妻打架與家庭暴力的區別
夫妻打架是家庭暴力嗎
1、夫妻打架不一定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表現形式主要包括身體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經濟控制四種類型。如果夫妻雙方只是偶爾動手打架的,不算家庭暴力。
2、 法律依據:《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第三條,家庭成員之間應當互相幫助,互相關愛,和睦相處,履行家庭義務。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夫妻打架與家暴的區別有哪些
二者主要有以下幾點區別:
1、表現方式不同;
夫妻打架,是雙方都爭吵或動手,表現方式表現為雙方發生輕微的肢體沖突;家庭暴力表現方式多種多樣,比如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
2、對離婚與否的影響程度不同;
夫妻打架是婚姻關系持續期間生活中的過錯,而家庭暴力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法定過錯,如果夫妻一方存在家庭暴力,另一方向法院提出離婚的訴訟請求的,法院會準予離婚。不僅如此,法律還賦予非過錯方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
一般的夫妻吵架、動手、發生肢體沖突屬于打架;但是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它手段對另一方從身體、精神、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是家暴,這種情況是要受到法律處罰的。作為女性一定要保護自己,如果遇到家暴一定要積極的采取措施保護自身安全,例如:尋找居委會幫助、報警等手段。
夫妻互毆能否構成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以及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成員之間,一方通過暴力或脅迫、侮辱、經濟控制等手段實施侵害另一方的身體、性、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權利,以達到控制另一方的目的的行為。
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控制。加害者往往有通過身體或經濟等手段傷害受害者,以使受害者因恐懼對其屈從或順服的主觀故意。
一般夫妻糾紛則是在日常生活當中因生活瑣事等各種原因產生的夫妻之間的摩擦,此種摩擦可以表現為爭吵、冷戰甚至是輕微的暴力,如一方對另一方進行了推搡。在一些輕微暴力中,可能有因過失導致比較嚴重后果的行為,例如夫妻雙方在爭吵過程中,一方推搡另一方導致其跌倒后骨折。但一般夫妻糾紛通常是偶發性的,夫妻間即使有輕微暴力,一方也沒有意圖通過實施此種暴力來達到控制另一方的主觀故意,其與家庭暴力有著本質區別。具體到本案中,大壯有實施家庭暴力的主觀故意,大壯實施的暴力行為也符合家庭暴力長時間和周期性的特點,故應當認定本次互毆屬于家庭暴力,而非一般的夫妻糾紛。
對夫妻互毆行為,一般可以從查清誰先動手,實施暴力的動機,暴力的類型,各自受傷部位以及雙方庭審互動情況,并通過追問細節等方面來綜合判定。
夫妻吵架到什么程度才算家暴?
家庭暴力行為通過司法途徑得不到應得的懲罰,其最終結果必然是施暴方的不以為意和變本加厲,法律的社會引導作用不能充分實現。
家庭暴力為什么難以被認定?我們需要先從定義講起。
家暴定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對“家庭暴力”進行了定義,即“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僅從家暴的定義可以看出,法律規定得比較模糊,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中對家暴的特征進行了進一步闡述。
家暴(家庭暴力)特征
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權力和控制。加害人存在著通過暴力傷害達到目的的主觀故意,暴力行為呈現周期性,并且不同程度地造成受害人的身體或心理傷害后果,導致受害一方因為恐懼而屈從于加害方的意愿。
特征一,權力和控制,不服從就暴力
特征二,暴力行為呈現周期性
家庭暴力與夫妻打架的區別2
我們了解了家暴的特征,回頭再看夫妻打架(一般夫妻糾紛)其實與法律認定的家庭暴力是有本質的區別。
一般夫妻糾紛中也可能存在輕微暴力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較為嚴重的身體傷害,但最關鍵的區別的是要看數施暴人施暴的最終目的,是不是希望能通過暴力在精神上控制對方。這也就能解釋為什么家庭暴力會呈現周期性,而且一般要經過兩個或兩個以上暴力周期,家暴模式才會形成,家暴行為才可能在法律上被認定。
積聚期(關系緊張、口角、輕微推搡等)
爆發期(暴力發生、受害人受傷)
平靜期(加害人道歉求饒獲得原諒,雙方和好直到下個暴力周期的到來)。
暴力周期的不斷重復,使受害人感到無助和無望,因而受制于加害人,加害人的控制目的得以實現,所以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心理和行為模式普遍為無助無望、悲觀抑郁、恐懼焦慮、忍辱負重、優柔寡斷。
了解了受害人心理和行為模式后,我們就可以解釋為什么很多案件中女方被打,報警記錄、醫院診斷證明、甚至保證書、悔過書的證據鏈條都非常完整,但法院依然認定為一般夫妻糾紛,而不會認定成家庭暴力,因為不符合家庭暴力中受害人心理和行為模式
在一些家庭中,女方處于主導地位,男方是妻管嚴,雙方在吵架、撕扯過程中女方受傷,受傷的原因可能是女方力氣小沒打過男方,或男方反抗時失手致女方受傷。在法庭上,經驗豐富的法官通過觀察、詢問很容易判斷出哪一方在家庭中處于主導地位、進而綜合各方面因素及證據認定是否存在家庭暴力。
夫妻打架向家庭暴力轉化
需要警惕的是普通的夫妻打架,可能會很快的演化成家庭暴力模式
情緒控制、行為控制,是人區別于動物最主要的特征之一,在家庭中,一方總是無法控制自己的情緒和行為,并總是通過施暴的方式表達不滿,尤其是一方有酗酒的惡習,醉酒回家后總是暴力相向,在家庭這個狹小封閉的環境中,對受害人的生命安全會造成極大的威脅。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受害人在第一次被打后沒有尋求外部保護選擇了屈從,或覺得家丑不可外揚選擇了默默的忍受,施暴人沒有受到嚴厲的懲處或震懾,則普通的夫妻打架,很可能會演化成家庭暴力模式,以后家庭暴力的發生也必然越來越頻繁,越來越嚴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