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侮辱謾罵冷遇構成家庭暴力嗎

導讀:
同時,有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調解無效的,法院應當準予離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一、夫妻間侮辱謾罵冷遇構成家庭暴力嗎
1、夫妻間侮辱謾罵冷遇構成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一)第二條的規定,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二)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家庭婚姻矛盾鬧事謾罵侮辱的離婚處理
可以在離婚的時候請求損害賠償和離婚經濟補償。同時,有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調解無效的,法院應當準予離婚。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