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為屬于家暴?

導讀:
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家庭暴力的形式,擴大人身安全保護令適用范圍。
最高法明確:這些行為屬于家暴!
凍餓以及經常性侮辱、威脅等均屬家庭暴力
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家庭暴力的形式,擴大人身安全保護令適用范圍。
反家庭暴力法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該條列舉了家庭暴力的常見形式。但實踐中,除了上述列舉的形式外,還存在其他可以歸為家庭暴力范疇的行為,需要明確。
司法解釋對家庭暴力行為種類作了列舉式擴充,明確凍餓以及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均屬于家庭暴力。從而進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范圍,保障家庭成員免受各種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
受害人可留存電話錄音、短信等作為家暴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級高級法官王丹表示,證據是人身安全保護令司法實踐中一個非常關鍵的問題。根據調研了解,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被駁回的最主要原因就是證據不足,這大大制約了人身安全保護令作用的有效發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但是上述證據并不是很容易獲得。有相當一部分申請人因無法提供上述證據而沒有得到支持。
為此,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根據家庭暴力的發生特點,總結審判實踐經驗,列舉了十種證據形式,比較常見的如雙方當事人陳述,被申請人曾出具的悔過書或者保證書,雙方之間的電話錄音、短信,醫療機構的診療記錄,婦聯組織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記錄等。家庭暴力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時,就可以有意識地留存、收集上述證據,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時向人民法院提交。
王丹強調,對證明標準問題,《規定》還明確,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證明標準為“較大可能性”即可,不需要達到“高度可能性”,從而降低了申請人的舉證難度。同時《規定》還進一步重申了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的規定。這些規定完善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的證據規則體系,進一步消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舉證困難,為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權益提供了更加堅強有力的制度支撐,保障人民群眾更安全更有尊嚴的生活。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以提起離婚等訴訟為條件
2016年制定實施的反家庭暴力法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反家庭暴力法實施6年來,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國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10917份,依法保護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
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以提起離婚等民事訴訟為條件。該規定明確了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需要在先提起離婚訴訟或者其他訴訟,也不需要在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后一定期限內提起離婚等訴訟。從程序法角度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審查、執行等均具有高度獨立性,完全可以不依托于其他訴訟而獨立存在。這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快速、及時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征和制度目的。
擴大代為申請的情形及主體
針對實踐中存在因年老、殘疾、重病等原因致使受害人不敢或者不能親自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情形。司法解釋擴大代為申請的情形及代為申請的主體。
《反家庭暴力法》規定,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為最大限度保障該類特殊困難群體能夠依法及時獲得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的救濟,司法解釋在《反家庭暴力法》基礎上,對代為申請的情形進行了適當擴充,明確“年老、殘疾、重病”等情況,可以在尊重當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關部門代為申請。同時,結合審判實踐,根據相關部門的職責內容,對于代為申請的主體,增加了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等,以充分調動全社會力量,進一步織牢織密對該類人員的保護網,合力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哪些行為屬于家庭暴力?
夫妻間吵架是家暴嗎?孩子不聽話,父母經常打孩子是家暴嗎?多年從事家事審判的北京一中院法官吳揚新強調,家庭暴力不同于一般的家庭沖突。
吳揚新表示,我國民法典明確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反家庭暴力法也明確規定,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都屬于家庭暴力。
在很多人的認識中,將家暴與毆打劃上了等號,北京一中院法官助理谷文博說,精神暴力危害同樣嚴重。
“實踐中身體上的家庭暴力比較常見,精神暴力比較隱蔽,”谷文博表示:“我們實踐中有一個案件,男方經常到女方工作單位以及女方父母住處散發雙方戀愛時的照片,聲稱雙方感情尚好,并在女方租住的門外用油漆和涂料書寫以示威脅,并且每天給女方發送微信,揚言離婚就是你死我亡,這種行為給女方造成了極大的精神傷害。”
近年來,警方接到很多涉及家暴的報警,趕到現場時,男方往往強調,兩人并未結婚,只是戀愛同居,因瑣事發生沖突,自己的行為算不上家暴。法官指出,這屬于認識上的誤區,我國反家庭暴力法明確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
吳揚新指出:“一般的家庭成員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這里面近親屬是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這些都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家庭成員。家庭暴力不局限于剛才說的這些家庭成員之間,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也屬于家庭暴力。”
面對家暴,該如何應對?
法律規定了多種途徑,谷文博介紹,根據反家庭暴力法規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2020年,全國法院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2169份,探索將家暴防治延伸到婚前、離婚后及精神暴力等情形。
吳揚新表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是特別程序,不依附于離婚、撫養權等相關訴訟,屬申請人或被申請人居住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請求內容包括:
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法官助理方碩表示,在法院受理申請后,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所以在時限上大家不要擔心。需要提醒的一點是,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從作出的時候就已經生效了。在保護令失效前,申請人要注意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主張遭受家暴要提交哪些證據?
在家事糾紛訴訟審理過程中,主張遭受家暴,要提交哪些證據呢?谷文博告訴記者,家暴的證據收集包括但不限于:
報警、接警、出警記錄;
鑒定資料、醫院病歷、傷情照片;
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
鄰居證人證言;
施暴者保證書、短信、微信記錄;
婦聯、社區、居委會或村委會等組織、團體出具的相關材料等。
家暴要承擔哪些法律后果?
首先,家暴行為構成離婚的法定事由,施暴方一般會喪失子女撫養權。
吳揚新分析:“法院在判決未成年子女撫養權歸屬的時候,對于施暴方,不會判決孩子直接歸他(她)來撫養,這也是充分保護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則。”
其次,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在離婚財產分割上,人民法院可根據個案具體情況,酌定施暴方少分財產的比例,以此懲戒施暴者。遭遇家暴一方離婚時可請求判決施暴方進行損害賠償。方碩介紹,家暴導致的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兩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