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被裁賠償金怎么算

導讀:
員工被裁賠償金怎么算
員工被裁,賠償金怎么算?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如果用人單位因為疫情影響,出現經營困難等狀況不得不裁員的,要嚴格履行裁員法定程序進行裁員,隨意裁員是違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什么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進行裁減
用人單位在裁員時,并非可以隨意選擇員工裁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進行裁減:(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優先留用”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同時,若用人單位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員工被裁,賠償金如何計算?
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不得不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其中,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用人單位如果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如遇用人單位克扣工資、經濟補償金等,勞動者可先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如協商不成可通過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的方式進行維權,或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