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信群里內辱罵群友算是侵犯他的名譽權?

導讀:
這種行為是否侵犯他人權益?又該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呢?
微信群可以共享信息資訊,便利溝通交流。但有些人在微信群內肆無忌憚,發表不當言論,甚至辱罵他人。這種行為是否侵犯他人權益?又該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呢?
01
基本案情
吳某與劉某均為某社區居民,兩家曾因刑事案件產生矛盾。吳某在本社區“某某超市”微信群中發送“人在做天在看,是非因果終報應”等文字。劉某隨即做出反應,在該微信群中發送大量某父女道德品行敗壞的辱罵性內容。微信群主提醒劉某要文明發言,吳某要求其刪除。劉某不予糾正,繼續以侮辱性言辭在微信群中辱罵吳某。該微信群中有成員200余人,均為該社區居民,該微信群主要用于便利本社區超市售貨。事發后吳某報警,公安機關給予劉某行政拘留七日并處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涉案微信群成員對吳某與劉某之間先前的矛盾糾紛大多知情。吳某以名譽權受侵犯為由將劉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02
法院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本案中,吳某、劉某在本社區微信群中發送大量信息,雖均未指名道姓,但結合二人發送信息的內容、順序,兩家之前的刑事訴訟糾紛以及公安機關查明的事實,可以認定二人在涉案微信群中發送的信息均指向對方家庭。劉某在200余人的網絡公共空間,虛構吳某父女的道德問題,方式及言語措辭明顯不當,涉案微信群中成員為本社區居民,一定程度上形成了關于品德的圍觀和評價。劉某的行為侵犯了吳某的名譽權。吳某借微信群宣泄其情緒,方式方法亦有所不當。青島市即墨區法院經審理后判決劉某賠償吳某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
03
法官后語
開放、共享的互聯網空間雖具有虛擬性,但也是真實世界的一部分,不是言論自由的“法外之地”,更不能成為報復他人的“異域空間”。產生矛盾糾紛要通過合情合理合法的途徑化解,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網絡空間里損毀他人名譽,構成侵權,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每個公民都應當樹立健康積極的價值觀,理性發聲、合理表達,共同創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