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怎么寫才有效?

導讀:
切勿在訂立遺囑的時候覺得麻煩就草草了事。
在中國傳統社會的認知里,許多人忌諱談及死亡,認為生前立遺囑“不吉利”。正是受到這種觀念影響,往往容易出現在被繼承人死后因遺產繼承問題協商無果,產生甚至激化家庭矛盾。那么如何書寫遺囑才是有效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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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遺囑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民法典》中相關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后來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不影響遺囑的效力。也就是說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不能訂立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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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的對象
依照《民法典》相關規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也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立遺囑人立遺囑的對象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中一人或數人、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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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財產須為自然人個人的財產
根據《民法典》有相關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國家、集體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認定該部分遺囑無效。所以,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首先要盤點財產,分清個人財產與共有財產。如涉及到共有財產,應經過財產分割,將立遺囑人財產與他人的共有財產分離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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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符合遺囑形式要件
1、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自然人在遺書中涉及死后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的真實意思表示,有本人簽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以按自書遺囑對待。自書遺囑為立遺囑人親自書寫的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親自書寫,簽署本人名字,寫明日期。
2、代書遺囑為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立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均在遺囑上簽署本人名字,寫明日期。
3、打印遺囑是立遺囑人或者他人根據立遺囑人真實意思打印的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立遺囑人和見證人要在遺囑每一頁簽名并寫明日期。
4、錄音錄像遺囑是以錄音錄像形式記錄的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立遺囑人和見證人都要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并說明日期。
5、口頭遺囑就是口頭立的遺囑,對于口頭遺囑,前提是立遺囑人處于危急情況,待危急情況消除后,應當采取其他方式立遺囑。口頭遺囑也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6、公證遺囑是由立遺囑人至公證機構辦理的遺囑。公證程序規則規定,當事人申辦遺囑的必須由本人親自申辦。公證事項由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受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事項,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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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證人需要符合的條件
遺囑的六種形式中,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需要具備以下要求:
1、人數。
2人以上,即至少2人。
2、應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不能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包括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由于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知識閱歷、思維狀況等原因,他們對自己的行為及行為可能產生的后果不能產生正確的判斷和認識,因此不能進行遺囑見證。
3、具有見證能力。
能夠證明遺囑的真實性及具體內容,比如:不足夠通曉遺囑所使用語言的人、因智力低下或其他身體缺陷而不能完全理解遺囑見證的人肯定是不適合的。
4、不能是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應界定為有較大利害關系的人,具體可以包括以下幾類:
(1)繼承人、受遺贈人的配偶和直系血親;
(2)繼承人、受遺贈人的有較大經濟上利害關系的人,比如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
(3)繼承人、受遺贈人的未婚同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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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內容
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當按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遺囑人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中扣回。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如胎兒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
立遺囑人在訂立遺囑時,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如有胎兒的,還應當為胎兒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至于財產與繼承安排,由立遺囑人梳理其個人合法財產(如房屋、車輛、公司股權、存款、知識產權等)后,一一羅列,指明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遺囑內容清單:
1、立遺囑人的姓名、年齡、性別等;
2、立遺囑人的家庭情況;
3、訂立遺囑的原因;
4、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名稱、數量、所在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5、處分財產的種類、名稱、數量和所在地等;
6、遺囑受益人姓名、性別、年齡等;
7、對財產及其它事務的處理意見;
8、遺囑的份數、保留以及是否有執行人執行等;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
9、遺囑制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
遺囑,是立遺囑人希望在自己百年后,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處理財產。切勿在訂立遺囑的時候覺得麻煩就草草了事。如果在立遺囑人去世后,繼承人才發現當初訂立的遺囑存在各種歧義甚至無效情形,則繼承人追悔莫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