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怎么寫才有效呢?自書遺囑和公證遺囑有何區別?

導讀:
為避免遺產糾紛,很多豪門大戶掌門人在生前都會訂立遺囑。有的會選擇自書遺囑;有的則會選擇公證遺囑。我們都知道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最強了,那么,自書遺囑怎么寫才有效呢?需要注意哪些方面。自書遺囑的有效期有多長時間?自書遺囑和公證遺囑有何區別?下面跟大律網小編一起去看看吧。
立自書遺囑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
遺囑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設立遺囑,以依法自由處分其財產的行為能力。遺囑為民事行為,設立人必須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依我國現行法規定,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有設立遺囑的行為能力即遺囑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具有遺囑能力。因此,遺囑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我國《繼承法》第22條的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人是否具有遺囑能力,以遺囑設立時為準。在設立遺囑時,遺囑人有遺囑能力的,其后雖喪失遺囑能力,遺囑也不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1條中明確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2、遺囑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遺囑必須是遺囑人處分其財產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因為意思表示真實是民事行為有效的必要條件。遺囑是否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則上應以遺囑人最后于遺囑中作出的意思表示為準。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我國《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這一規定屬于強行性規定,遺囑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的,不能有效。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照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4、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須為遺囑人的個人財產
遺囑既是遺囑人處分其個人財產的民事行為,就只能就遺囑人個人的合法財產作出處置。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的財產的,遺囑的該部分內容,應認定無效。
5、遺囑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民事行為無效。遺囑若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內容違反社會公德,則也不能有效。
永久。自書遺囑需要立遺囑人自己親自寫,別人代寫的話需要公證人。只要立遺囑人死亡,即刻發生效力,不存在期限問題。(當然也有特殊情況,你這里應該用不上)你們有真的自書遺書的話就可以到法院起訴,請求法院確認遺書生效。
法律規定自書遺囑的效力:
按照我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公證遺囑比自書遺囑效力大。
1、遺囑訂立的程序不同
首先來說說自書遺囑,也就是說需要立遺囑人親自書寫,從頭到尾親筆書寫,并且要表情年月日等等方面,而且強調立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而自書遺囑也是一個操作簡單、快捷有高效的遺囑方式,并且自書遺囑是最能表現立遺囑人意愿的遺囑,不過由于很多時候立遺囑人不了解自書遺囑的一些規則,所以導致很多時候自書遺囑不會生效,而為了訂立自書遺囑能夠保證遺囑的效力,最好還是去咨詢一下律師。
而公證遺囑是一定需要有公證人才行,而且在訂立遺囑之前需要到公證處遞交申請,然后公證人員會確認立遺囑人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如果超過70歲還需要醫院出具診斷證明,然后,就會審核立遺囑人的財產,比如房產需要房產證;存款需要提供銀行的存款證明等等,然后就要問你有沒有收到威脅,子女多少等等問題,總之審查是非常嚴格的,然后還需要在公證處人員面前將自己的遺囑從頭到尾的寫,還要宣讀遺囑同步錄像。
2、遺囑的效力問題
就像上面所說的,公證遺囑由于審核極其嚴格,所以說效力是極高的,而自書遺囑除了違反《繼承法》是會被判無效之外,在后期發生糾紛時,審核難度是會有的,而且還會涉及筆跡鑒定等方面,所以說這就是為什么不要打印自書遺囑的原因,而公證遺囑在確立之后,在沒有新的遺囑推翻的情況下,這個公證遺囑是完全有效的,而且是在公證處全國統一聯網,很難被推翻。
3、繼承時的區別
我們都知道,在遺產生效之后就要涉及到遺產繼承的問題了,而在遺產繼承的時候公證處出具一份繼承權公證書,然后才能繼承遺產辦理過戶,舉個例子,比如立遺囑人有一個老伴和4個子女,遺囑中提到讓老伴繼承全部遺產,而如果是自書遺囑,在辦理這個東西的時候需要所有人都簽字同意,一旦子女不同意就無法出具證明,就需要一層層打官司,然后才能出具證明,而公證遺囑就不同了,如果兒女不同意,但是沒有辦法找到遺囑中不合法或者有瑕疵的地方,公證處就可以直接出具繼承權公證書,就完全不會出現打官司的環節了。這就是兩者在繼承和過戶時的區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