藐視法庭罪怎么處罰,擾亂法庭秩序罪的立案標準

導讀:
藐視法庭罪怎么處罰
藐視法庭罪怎么處罰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藐視法庭罪,是指負有舉證責任的單位和個人遲延提交證據或者拒不提交證據;負有出庭作證的單位和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作證;負有協助法庭執行審判職務的義務拒不履行協助義務;拒不交納法庭罰款;在法庭上辱罵或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對法官進行言語攻擊和無理糾纏;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擾亂法庭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擾亂法庭秩序罪的立案標準
擾亂法庭秩序罪的量刑標準是,觸犯該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主要情形有:聚眾哄鬧、沖擊法庭的;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訴訟參與人的;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有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等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情節嚴重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九條有下列擾亂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一)聚眾哄鬧、沖擊法庭的;(二)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三)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四)有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等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情節嚴重的。
相關案例:
2023年4月17日反中亂港分子黃之鋒被控公開西灣河開槍警員資料,違反法庭禁制令,藐視法庭罪成,被判囚三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