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打傷后做傷情鑒定的流程

導讀:
被打傷后做傷情鑒定的流程
被打傷后做傷情鑒定的流程
1、發生傷害案件后,當事人首先要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在受理案件后向公安機關提出鑒定需求。公安機關會出具鑒定委托書給受傷人員。
2、傷者在得到委托書后,要親自前往當地的法醫門診,憑委托書向法醫提出鑒定要求。法醫受理委托,對傷者進行拍照,檢查。對僅有體表損傷的鑒定,法醫一般會當即出具鑒定結果;對于有內傷的傷者,法醫會要求傷者進行針對性的檢查以確定內傷情況,進行鑒定。在傷情檢查清楚后法醫會出具或告知傷者,傷情以調查清楚,會發出鑒定。
3、在法醫門診進行完檢查確診完畢后,傷者即需要等待法醫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文書。一般損傷三天以內出具,特殊或者復雜損傷七天以內出具,及特別損傷因需觀察愈后情況相應時間會有所延長。
一般公安局法醫出具的傷情鑒定書,公安機關自行到法醫處領取,領取后公安機關會告知傷者鑒定結果。社會機夠出具的由傷者自行鑒定的傷情鑒定書,可由傷者自行領取,但一般公安機關不會采信公檢法機關法醫以外鑒定機構出具的傷情鑒定書。
另外關于傷情鑒定復議,一般是在接到傷情告知以后,傷者就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對傷情鑒定復議
傷情鑒定的復議是上一級公安機關的法醫進行,一般情況下傷情鑒定只能復議一次。及特別情況,復議后傷者仍不認同,公安機關可以組織有關專家會商,會商結果為最終結果。




